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禁塑”在行动

杨yxz

<p class="ql-block">  为贯彻落实《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和《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施方案》,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严厉打击在乐东县内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加大禁塑普法宣传,同时执法过程中也坚持对当事人进行禁塑普法宣传,做到边执法边普法。</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  2022年,为了将禁塑工作形成常态化,</span>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大队<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把每周三设定为禁塑执法专项办案行动日,聚焦各农贸市场、大型商超、批发、流通等“禁塑”工作重点靶向发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面“禁塑”工作取得实效。</span>2021年禁塑类案件共立案141宗,结案141宗,超额完成年度任务目标120宗,完成率118%,其中使用类123宗,储存类16宗,销售类1宗,运输类1宗,货值金额3.91万元,罚没款32.93万元。<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今年截止至7月31日,我大队禁塑执法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580人次,检查各类经营主体810户次,累计立案71宗,结案54宗,货值金额1.176万元,罚没款16.22万元,查扣违规塑料制品8.2万个,其中</span>使用类63宗,储存类2宗,<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销售类5宗,运输类1宗。</span></p>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禁塑制品现场照片</h3>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禁塑制品现场照片</h3>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禁塑制品现场照片</h3> 根据“谁执法谁普法”原则,2022年,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大队坚持“边执法边普法”的执法模式,对农集贸市场、超市、沿街商铺摊贩进行禁塑普法宣传活动203家次,派发宣传折页600余份,粘贴宣传海报200张,悬挂横幅10条。同时根据“谁执法、谁公示”的公示原则,办结一宗公示一宗,我大队所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均已在乐东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曝光,坚持查处一批警示一片,在我县营造良好的禁塑氛围。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禁塑普法宣传折页</h3>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禁塑普法宣传折页</h3>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禁塑普法宣传海报</h3>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禁塑普法宣传横幅</h3>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禁塑普法宣传横幅</h3> 禁塑主要禁哪些?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海南省正式全面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饮具等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截至目前,海南已建立了禁塑名录、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可追溯、塑料回收利用和部门联合执法等制度,将塑料袋、餐具等2大类、10个小类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纳入禁塑范围。 为填补第一批名录因转移产品用途出现的漏洞,《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二批)》将具有提携功能的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含保鲜袋)列为禁止的产品。2021年9月1日,《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二批)》正式实施。 <p class="ql-block">  违反规定咋处罚?</p> <div>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b>生产</b>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br>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b>销售</b>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零售摊贩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br>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b>运输、储存</b>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运输、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br>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经营者<b>使用或者提供使用</b>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br>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br></div> 为更好地让广大消费者、个体商户、企业辨认海南省禁止名录内的塑料制品,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大队将执法检查发现的部分且有代表性的塑料制品展示如下: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海南省禁止名录内的塑料袋</h3>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海南省禁止名录内的塑料袋</h3>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海南省禁止名录内的塑料袋</h3>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海南省禁止名录内的塑料袋</h3>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海南省禁止名录内的塑料袋</h3>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海南省禁止名录内的塑料袋</h3>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海南省禁止名录内的塑料杯</h3>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海南省禁止名录内的塑料碟</h3>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海南省禁止名录内的塑料碗</h3>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海南省禁止名录内的塑料碟</h3>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海南省禁止名录内的塑料碗盖</h3>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海南省禁止名录内的塑料吸管</h3> 请大家一定要认准全生物可降解塑料制品标志(如下图),让我们一起告别白色污染,践行绿色生活方式! 大家一起行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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