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司法局法律大讲堂第二期 ——弓泽武律师宣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治武乡

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信息网络已成为信息交流的主要方式和重要平台。与信息网络迅速发展相伴,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网络已经从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发展成为犯罪空间,网络犯罪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呈现出很多不同特点,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是网络帮助行为的异化。从犯罪的组织结构来看,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相较于传统的帮助行为,其对于完成犯罪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由于网络帮助行为广泛存在,大大降低了网络犯罪的门槛和成本,社会危害性凸显。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罪名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是一种从属性的罪名,也就是说它的主要特点在于帮助,那么这个罪名到底是什么意思,以及量刑和立案的标准是什么呢? 7月25日上午,武乡县司法局组织的法律大讲堂第二期开讲,局党组书记李耀清主持,奉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弓泽武从“罪名性质、立案标准、司法认定、构成要件、犯罪人员共同特征”等几个方面,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了详细阐述。 弓律师讲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将网络帮助行为以独立的罪名进行处罚,起到了严密刑事法网的作用。帮信罪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br>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具备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br> 随后,弓律师介绍了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br> (一)主体。在我国,这个犯罪活动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也就是自然人,并没有什么其他的限制,只要是在《刑法》已经达到了可以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就可以。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这个罪的犯罪主体,所以条件来讲还是比较宽泛的。<br> (二)主观方面。就这个罪名来讲,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的,因为是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不阻止,反而为其提供帮助,所以这里主观心态一定是故意的,过失是不可能成为这个罪名的。所以在认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对于当事人主观心态的判断,如果是故意的话,可以认定为这个罪,如果不是故意的话,那要通过别的方式来对主观心态进行一个进一步的判断。<br> (三)客观方面。如果想认定为这个罪的话,那么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刑法》所明确规定的行为,即是为其他人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或者是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来帮助他人进行犯罪,一定是有具体的行为的,这是一种作为性之类的犯罪,如果自己本身并没有什么做,或者是仅仅提供了精神上支持的话,是不属于这一个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br> (四)侵犯的客体。对于侵犯的客体来讲,一定是对于我国的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有着一定的威胁,对于这个方面的威胁是十分严重的,因为这非常有可能导致网络瘫痪,或者是他人的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所以我国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专门立了一个罪名来制止这种行为。<br> 之后,弓律师又讲述了帮信罪人员存在的几个共同特征:<br> 一是犯罪低龄化现象较为突出。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2年上半年帮信罪起诉人员统计,18—22岁的人员占比23.7%,30岁以下的人员占比64.8%。<br> 二是低学历、低收入群体占多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2年上半年帮信罪起诉人员统计,初中以下学历占比66.3%,无固定职业占比52.4%。<br> 三是多数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2年上半年帮信罪起诉人员统计,没有前科人员占比近90%。<br> 最后,弓律师特别提醒大家:<br> (一)黑产中介已盯上大学生和安全意识相对缺乏的社会闲散人员,声称开卡日赚600元,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绝对不能因为犯罪分子蝇头小利的诱惑,而出租、出售、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以免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不仅对个人未来的金融生活有重大影响,还可能因涉嫌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让自己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br> (二)重视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以免给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对于通过网络、电话、或是短信联系的陌生人甚至是“熟人”,要求转账的,转账前一定要再三确认对方身份,要牢记“不轻信、不透露、不轻易转账”的原则。<br> (三)发现非法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U盾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健康良好的网络金融环境!<br> (四)有的招聘市场(特别是网络招聘平台)对招聘企业资质缺乏严格审查和管理,导致不少应聘人员陷入犯罪分子设计的陷阱。特别是有的学校对学生的就业指导教育管理不到位,对学生的实习单位审核不严,导致部分在校学生在实习兼职过程中受骗。<br> 无规矩则无方圆,无秩序则无自由。正常的社会秩序是维护每个公民安全的重要保障。作为现实社会的一种新形态,网络社会也应是法治社会,运行在法治轨道上,网络不是犯罪藏身之所,不能也不应成为法外之地。切记不要因为掌握互联网技术就以身试法,不要报有侥幸心里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帮凶,从而引祸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