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人调——石碌司法所与县昌江法院联合县交警大队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石碌所

<p class="ql-block">  2022年5月3日20时56分许,杨某某驾驶二轮车摩托车上载有程某某、黄某),由文化公园方向沿环城东路往县检查院方向行驶,当杨某某驾车行驶至环城东路福源小区东门前路口实施掉头时,适时遇有叶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上载有冯某某),由县检查院方向沿环城东路往文化公园方向行驶。</p><p class="ql-block"> 由于杨某某未确保安全交更,致使叶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碰撞到杨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p> <p class="ql-block">  现场造成程某某、叶某某、杨某某、冯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昌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析:杨某某驾驶车辆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车辆,二轮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驾驶机动车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叶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末行驶在专用车道内、未佩戴安全头盔。 </p><p class="ql-block"> </p> <p class="ql-block">  综上杨某某、叶某某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杨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本事故中的作用大,叶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本事故中的作用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程某某、黄某、冯某某属于常乘车无责。</p> <p class="ql-block">  本案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诉前委派石碌镇调委会调解,人民调解员刘志彬、张家玲开展调解,县交警大队民警麦雷协助调解及县昌江人民法院主持下。经双方商量,一致同意主要责任一方即杨某某承担65%(数额13万)赔偿责任,次要责任一方叶某安、叶某松、谢某某承担35%(数额7万)赔偿责任。</p> <p class="ql-block">  昌江县人民法院法官许美娟宣布本事故赔偿事宜一次性终结处理。</p>

某某

二轮

驾驶

事故

摩托车

责任

行驶

昌江

调解

环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