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消权的溯及力问题

秦川王律师

<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作者 王晓庭</p><p class="ql-block"> 举例:甲和乙互负债务,甲的债权3月1日到期,乙的债权5月1日到期。此时,要行使法定抵消权的时间,甲应该是3月2日,乙应该是5月2日。</p><p class="ql-block"> 在3月2日,甲已经享有法定抵消权,但甲怠于行使,过了三年短期时效后,甲还能行使抵消权,回答:可以。为什么,因为他享有抵消权在乙享有抵消权之前,那时候他就可以行使,但他没有行使,他现在的行使,具有溯及力。</p><p class="ql-block"> 在5月2日,乙可以行使抵消权,但乙没有行使,过了三年短期诉讼时效后,乙能行使吗?回答:不可以。因为,他享有的法定抵消权晚于甲的抵消权,也就是他的诉讼时效经届满。让他行使,对甲不公。</p><p class="ql-block"> 结论,关键看谁享有法定抵消权在先。当你先享有法定抵消权时,过了诉讼时效,仍然可以行使。当你享有法定抵消权在后时,过了诉讼时效,你就永远行使不了抵消权了。</p><p class="ql-block"> 你明白了吗?不明白,问老王。</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