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战“疫” 普法课堂—南乐司法在行动,【第十期】

美友21304782

<p class="ql-block">   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近期南乐县司法局组织全县律师开设“律师战‘疫’普法课堂”。</p> <p class="ql-block">   本期我们针对疫情期间,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行为进行法律分析,供大家参考。</p> <p class="ql-block">1、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p><p class="ql-block">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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