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近期南乐县司法局组织全县律师开设“律师战‘疫’普法课堂”。</p> <p class="ql-block"> 本期我们针对疫情期间,要求大家不出门,或者居家隔离,是否属于侵犯人身自由权利,居家隔离是否有依据进行法律分析,供大家参考。</p> <p class="ql-block">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活动;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罚;作为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p><p class="ql-block"> 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p><p class="ql-block"> 刻意隐瞒曾途经疫区,拒绝接受检疫、隔离,肆意接触他人,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p><p class="ql-block">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p> <p class="ql-block"> 综上所述,根据疫情防控严峻时期,要求居家隔离或者限制外出等措施,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