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2022年5月10日,违法行为人刘某玲、秦某红将200元罚款以及200元滞纳金按照规定缴纳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至此,两起发生在渭南市临渭区南塘路2021年5月份的市容摆摊设点案圆满执结。</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违规摆摊设点</span></p> <p class="ql-block"> 2021年5月,渭南市临渭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人民执法大队园里堡网格网格长白文智带领队员按照日常工作安排进行巡查,到南塘路菜市场门前时发现秦某红、刘某玲涉嫌在人行通道摆摊设点。执法队员随即上前进行了普法宣传并向其发放了城市管理的宣传彩页,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是随后的两天时间内,上述两名行为人拒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人民执法大队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两起摆摊设点行为进行立案,秦某红、刘某玲在接到立案通知后仍然拒不配合,也不提供其身份信息,致使一个简单的市容案卡壳。</p><p class="ql-block"> 执法队员将情况汇报给大队领导后,大队长李刚特别指示,将此案办成铁案,向公安系统申请协助调查两名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利用“非接触执法”办理。在得到辖区派出所的协助后,案件顺利进行,并于2021年7月14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至秦某红、刘某玲手中。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秦某红与刘某玲仍拒不按照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履行,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临渭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执法人员进行过催告。</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向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书</span></p> 2022年2月14日,人民执法大队将此情况上报临渭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临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法院传票</span></p> <p class="ql-block"> 2022年5月5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依法传唤上述两名违法行为人到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听取被执行人意见,至此,秦某红、刘某玲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将200元罚款缴纳,同时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00元。</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罚款、滞纳金票据</span></p> 通过两起案件的探索办理,向我大队明确了今后遇见疑难问题解决的方向,下一步将“非接触式执法”及“非诉讼执行”推广至全辖区、全领域,将“人海思维”的管理模式向“法治思维”模式进行转换,为渭南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