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纠纷如何处理

三方法事

<p class="ql-block">  同居关系纠纷包括,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同居关系分为一般同居关系、特殊同居关系、事实婚姻三种情形。每种情形分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配偶继承权四项内容。</p><p class="ql-block"> 一、一般同居关系</p><p class="ql-block"> (1) 一般同居关系,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p><p class="ql-block"> (2) 同居关系解除,不能够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不受理;</p><p class="ql-block"> (3) 同居关系的财产归属,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对于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主张共有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p><p class="ql-block"> (4) 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按照婚生子女的抚养原则规则。</p><p class="ql-block"> (5) 同居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配偶的法定继承权。</p><p class="ql-block"> 二、特殊的同居关系</p><p class="ql-block"> (1) 特殊同居关系,指男女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终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之前共同生活的关系。</p><p class="ql-block"> (2) 同居关系因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成就特殊同居关系。</p><p class="ql-block"> (3) 同居关系的财产归属,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财产分割协议不成的,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p><p class="ql-block"> (4) 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按照婚生子女的抚养原则规则。</p><p class="ql-block"> (5) 同居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配偶的法定继承权。</p><p class="ql-block"> 三、事实婚姻</p><p class="ql-block"> (1) 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的,成为事实婚姻。</p><p class="ql-block"> (2) 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的,应及时补办结婚登记。若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属于一般同居关系。</p><p class="ql-block"> (3) 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适用有关离婚的规定,法院受理。</p><p class="ql-block"> (4) 事实婚姻的财产归属,是共同共有,除另有约定外,适用离婚财产分割规定。</p><p class="ql-block"> (5) 事实婚姻关系的子女抚养,事实婚姻关系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p><p class="ql-block"> (6)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之间,相互享有配偶继承权。</p><p class="ql-block"> 附:法律依据</p><p class="ql-block"> 1、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p><p class="ql-block">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gt;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p><p class="ql-block"> 最高院民一庭意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3辑,第67辑】,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对于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主张共有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主张共有的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对一方名下财产有所贡献,则无权要求分割该财产。</p><p class="ql-block">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gt;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2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p><p class="ql-block"> 《民法典》105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p><p class="ql-block">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gt;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p><p class="ql-block">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p><p class="ql-block">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p><p class="ql-block"> 2、已经失效的法律依据:</p><p class="ql-block"> 1989年1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p><p class="ql-block"> 2017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修正</p><p class="ql-block"> 3、根据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不同,选择不同的法律适用</p><p class="ql-block">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同时,1989年1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失效,2017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修正失效。</p><p class="ql-block">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所以,究竟适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gt;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还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要看法律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还是之前。</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