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立案后什么时限内对被审查人宣布立案决定为“适当时机”

旗鱼

<p class="ql-block">案例:2021年8月20,某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因张某某涉嫌违纪,对其进行立案审查。但立案后审查组一直未对张某某宣布立案审查决定和向其出示《立案决定书》,也未履行通知其所在单位等程序,11月6日审查组通知张某某来到谈话室,告知其因涉嫌违纪于8月20日已经被该区纪委立案审查,并要求其在立案决定书上签字同时制作了谈话笔录。</p><p class="ql-block">彦哥观点一:审查组存在违规办案情况,因为立案后宣布及通知被审查人超期,时隔两个多月(77天)才对被审查人宣布履行立案告知等手续,时间过长。</p><p class="ql-block">波哥观点二:审查组不存在违规办案情况,因为没有党纪党规或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在立案后对被审查人宣布立案决定有时限要求。</p> <p class="ql-block">结果大家比较赞成观点一,理由如下:</p><p class="ql-block">《监察法》第39条中规定:“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对于被监察机关立案后并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监察法》第44条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p> <p class="ql-block">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84条中规定:“批准立案后,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出示证件,向被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宣布立案决定后,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等相关组织送达《立案通知书》,并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可见,监察机关在对被调查人立案后,什么时间内应向被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并出示《立案决定书》,监察法及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对被立案后并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对象,宣布立案,向其出示《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明确了时限要求,即24小时之内对被调查对象宣布。</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43条中规定:“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该《规则》中也没有明确提出纪检监察相关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应该在立案后多少时间以内要与被审查调查对象进行谈话并宣布立案决定。</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lt;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gt;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其中对《规则)第43条的释义阐述为:“一是明确了立案审查后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的主体;二是对被审查调查人的权利保障”。但并没有对党纪政务立案后,应当多少日内对其宣布并告知被审查调查人作出明确的规定。</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1994年5月1日实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工检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24条中规定:“如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并宣布立案决定。”</p> <p class="ql-block">立案后何时向被审查或调查对象宣布立案决定更为恰当或属于适当时机呢?参照《纪律处分条例》第41条中所述:“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可见,宣布处分的时限和程序条例已做出明确规定和要求,为什么宣布立案(除了对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的被审查调查对象立案后,在宣布立案的时间上法律明确的规定)其他却没有做出明确的时限规定呢?党立案后多少日内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更符合实践或《实施细则》中的“适当时机”呢?针对这一空白,笔者建议将宣布立案的程序通过党纪党规或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补充、完善如下内容:“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后,一般情况下应在立案后及时或(5日内)宣布立案决定,特殊案件需要延期宣布的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推迟宣布。”该内容的补充完善也能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52条第2款有效衔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指导办案实践,同时保障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权益。</p>

立案

审查

调查

宣布

决定

第条

应当

留置

党纪

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