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 老兵的血泪控诉</p><p class="ql-block"> 控诉申请人:</p><p class="ql-block"> 刘定稳(已故)、男、中共党员、原中国后勤部队第二大队第二中队参战老兵、“一等功臣”;系隆回县【2018】3.29案罹难者之一戴早秀之夫。</p><p class="ql-block"> 刘松柏、男、中共党员,原中国人民解放军83020部队“优秀士兵”;系隆回县【2018】3.29案罹难者之一戴早秀之子;</p><p class="ql-block"> 刘双峰、男、中共党员,原中国人民解放军65541部队“优秀士兵”;系隆回县【2018】3.29案罹难者之一戴早秀之子。 </p><p class="ql-block"> 控诉请求:</p><p class="ql-block"> 依法撤销隆公交认字【2018】第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且重新认定。</p><p class="ql-block"> 事实与理由:</p><p class="ql-block"> 2018年3月29日晚、雨,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胡晶、宁伯谦”接受“110指令”赶到案发现场以故意关闭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非法手段在《现场勘验笔录》上编造“邓飞在事故现场”同县局补侦报告书医生张志高证实“随120急救车前往医院的就是肇事司机邓飞”相矛盾的警情:</p><p class="ql-block"> 一、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伪造胡晶“处警警官”、“民警”身份且公示在“阳光台”等处误导遇难者家属和律师错误认为“胡晶是人民警察”而拥有办案资格“被强奸”认可隆公交认字【2018】第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经中共隆回县委组织部、隆回县人民检察院、隆回县公安局证实“胡晶是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八条、国务院《关于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意见》第十条等规定:胡晶无权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因此《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无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p><p class="ql-block"> 二、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下发《关于邓飞交通肇事案的补充侦查提纲》给隆回县公安局,县局隆公(交)补侦字【2018】0126号《补充侦查报告书》中没有提供“邓飞于案发后在医院的监控资料”书证;没有提供“车辆依法扣押手续”;没有提供“该车方向盘上的痕迹、指纹进行提取、鉴定”等“排除他人驾驶车辆”的证据,因此,邓飞不是肇事司机、湘E3Z283是肇事车辆;</p><p class="ql-block"> 三、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唯一现场目击证人邹洪江《询问笔录》定性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因此该案无现场目击证人证明邓飞是肇事司机、湘E3Z283是肇事车辆;</p><p class="ql-block"> 四、邵阳市司法局指出“湘程盛司鉴所【2018】技鉴字第224号意见书使用未备案的司法鉴定专用章”,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管理规范》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印章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应当经管理机关备案后启用”的规定该意见书无证明湘E3Z283是肇事车辆的法律效力。</p><p class="ql-block"> 综上,隆回县公安局隆公(信访)答复字【2020】LF2020430002501号《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交警大队工作安排不合理、中队长刘风华对案件审核把关不严、胡晶作为协助办案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等无法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应予以撤销并重新调查!</p><p class="ql-block"> 此致</p><p class="ql-block">中共邵阳市委政法委</p><p class="ql-block"> 申请人:刘定稳、刘松柏、刘双峰</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