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p><p class="ql-block">尊敬的广大市民:</p> <p class="ql-block">《许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许昌市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规定告大家,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人民政府的工作。</p> <p class="ql-block">一、在许昌县、魏都区、东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管理的城市规划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p><p class="ql-block">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p><p class="ql-block">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正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p><p class="ql-block">四、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行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p> <p class="ql-block">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赂偿责任。</p><p class="ql-block">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禁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造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p> <p class="ql-block">七、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p><p class="ql-block">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2965161.</p> <p class="ql-block"> 许昌市学府街小学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