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社区矫正,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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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  2021年11月4日,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馆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秦某某未到馆陶县司法局报到。</p> <p class="ql-block">  馆陶县司法局多次通过电话通知、现场查找等形式联系秦某某,要求其按期报到,但秦某某始终未报到,至此距判决生效之日已超过30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1年12月22日县司法局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p> <p class="ql-block">  2022年1月10日,馆陶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刑事裁定:罪犯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其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刑期。</p>

馆陶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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