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齐携手,共育共成长——吴忠市裕民小学开展《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宣传活动

丢丢呀

<p class="ql-block">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近年来,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此次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强化法治保障,也切实为家长赋能。</p> <p class="ql-block">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p><p class="ql-block">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及家长的法律法规意识,做好新修订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准确把握新修订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深刻内涵,2021年12月14日吴忠市裕民小学副校长刘燕玲录制相关音频,全体教职工及各班家长积极进行线上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内容。</p> <p class="ql-block">  父母要掌握科学育儿、科学实施家庭教育的理论、方法和实操,也就意味着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不仅仅只为孩子提供生存、生活保障;还必须要通过学习,成为一个掌握家庭教育技能的合格角色。简单地说,要成为父母或监护人的角色,要接受“上岗前”培训。</p><p class="ql-block"> 我校所有班主任还将《家庭教育促进法》分享到班级微信群,引导家长们学习,并积极与家长们互动,交流家庭教育立法的重要。</p> <p class="ql-block">  各班家长认真聆听《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内容,并在班级群与其他家长积极分享心得体会。</p> <p class="ql-block">  我们真诚地希望,作为教育的各方责任主体:老师,做好本职工作,负责学生的教育;家长,下班后参与到孩子的成长教育中,培养良好的亲子关系和家庭关系;孩子,拥有更为轻松和快乐的童年。吴忠市裕民小学也将继续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共促学生健康成长。</p> <p class="ql-block">第二章 家庭责任</p><p class="ql-block">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p><p class="ql-block">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p><p class="ql-block">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p><p class="ql-block">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p><p class="ql-block">(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p><p class="ql-block">(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p><p class="ql-block">(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p><p class="ql-block">(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p><p class="ql-block">(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p><p class="ql-block">(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p><p class="ql-block">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p><p class="ql-block">(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p><p class="ql-block">(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p><p class="ql-block">(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p><p class="ql-block">(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p><p class="ql-block">(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p><p class="ql-block">(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p><p class="ql-block">(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p><p class="ql-block">(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p><p class="ql-block">(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p><p class="ql-block">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p><p class="ql-block">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p><p class="ql-block">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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