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李仲民</p><p class="ql-block"> 学术界较早提出鲁迅生前借过高利贷的学者是湖南工业大学文学院教授甘智钢先生。甘先生发表于《鲁迅研究月刊》2006年第八期,题为《鲁迅日常生活考证——鲁迅借贷情况考》一文,依托现存鲁迅日记等相关史料,对鲁迅一生中的借贷情况进行梳理与研究,得出:鲁迅向他人借钱的行为集中出现在1912年至1926年北京生活期间。十余年间综计借款次数高达65次,借款金额达4715元。该文从一侧面反映了鲁迅在北京生活期间的境遇与状况,颇具学术价值。文中,作者还认定鲁迅这些借款当中有三笔为高利贷,分别是:</p><p class="ql-block"> 第一笔,鲁迅1919年11月13日日记:“上午托齐寿山假他人泉五百,息一分三厘,期三月。”甘氏认为其用途为买屋,它规定了月息、还期,“他人”实系地下钱庄以谋利者,绝非友人借款。三月期满,1920年2月9日:“还齐寿山所代假泉二百,息泉十一元七角。”、2月16日:“还齐寿山所代假百元。”、2月17日:“还齐寿山所代假泉二百,利泉八。”鲁迅分三次还清借款本息,合计519.4元(笔者注:金额有误,实为519.7元)。三月利息达近20元之多,是较为惊人的。</p><p class="ql-block"> 第二笔,鲁迅1921年4月12日日记:“托齐寿山从义兴局借泉二百,息分半。”用途是“周作人治病”。当年6月11日鲁迅一次还清本息,当日日记:“还义兴局二百,息泉六。” </p><p class="ql-block"> 第三笔不到半年即接踵而至,鲁迅1921年11月9日日记:“下午从大同号假泉二百,月息一分。”用途依旧是“周作人治病”。关于这笔借款的归还情况,因鲁迅1922年日记佚,故无确凿之记录,料已还清。</p><p class="ql-block"> 随后,甘先生分析到:鲁迅向钱庄借钱之史料,说明鲁迅当时经济窘迫,友人之间已无法周转,不得已只好求助于钱庄。可以看出,上世纪20年代高利贷是按月计息的,月息为一分至一分五厘之间。此对清高之鲁迅来说,无疑留下了些许伤痕。同时也说明,高利贷是当时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中一常见的社会现象。</p><p class="ql-block"> 与甘氏持相似观点的还有中国鲁迅研究会副会长、原上海鲁迅纪念馆馆长王锡荣先生。王先生是鲁迅研究界的权威之一,曾先后分别参与了、主持了1981年、2005年的《鲁迅全集》的日记注释工作。其2013年2月撰写的新著《日记的鲁迅》(人民文学出版社2018年9月出版)中也认为鲁迅定居北京期间曾经因生活所迫数次借过高利贷,相关内容集中于该书的“借债生活”章节里。兹摘录于此:</p><p class="ql-block"> 其一,“从1919年下半年起,鲁迅借债的记载开始频繁出现。1919年11月13日日记:‘上午托齐寿山假他人泉五百,息一分三厘,期三月。’齐寿山是鲁迅在教育部的同事和好友。他家境较好,出面借款相对容易。这次所借是高利贷,而且为期三个月,条件还是比较苛刻的。”</p><p class="ql-block"> 其二,“鲁迅的‘债主……</p><p class="ql-block"> 第一位就是齐寿山(1881—1965)。鲁迅日记中最早借债的记载就是从他开始的。齐寿山是河北高阳人,著名戏剧理论家齐如山的弟弟。他曾留学德国,也是鲁迅在教育部的同事,与鲁迅过从甚密。他们家族经营着义兴局粮号,经济上无忧,所以是鲁迅借贷的首选。鲁迅早年就在临时短缺时向他借款周转,自从购买八道湾房屋起,就经常向他借款了。按鲁迅日记的记载,到1926年离开北京前,鲁迅向他借款共26次,数额高达1990元。”</p><p class="ql-block"> 其三,“有一次通过齐寿山介绍,向义兴局借款达到了‘分半’也即15%的利率,还有一次从大同局借款,月息达一分(即10%)。借高利贷,这表明鲁迅家的经济状况确实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只能不得已而饮鸩止渴。之所以这样,除了由于买房借债,教育部和几乎所有单位欠薪,家人先后生病也是一个原因。包括建人的儿子周丰二1920、1921年两次大病,鲁迅自己1920年生病,周作人从1921年3月到9月生病,以至住到西山碧云寺,这都花去了鲁迅大量的金钱。”</p><p class="ql-block"> 可见,两位学者均认为鲁迅在北京生活期间,曾不止一次假齐寿山之手借过高利贷。甘先生更明确指出:向鲁迅放贷的就包括“实系地下钱庄以谋利者”。 对于两位学者的上述观点与表述,笔者未敢轻易认同,且认为颇多值得商榷之处。故不揣冒昧,略陈己见,以就教于王、甘两先生及方家。</p><p class="ql-block"> 一、鲁迅这三笔借款行为够不上高利贷吗?</p><p class="ql-block"> 在展开讨论以前,不妨先了解一下高利贷一词基本含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借贷。”《辞海》则将其定义为:“指贷放货币或实物以榨取高利的剥削活动……形式很多,如印子钱、驴打滚、典当、放青苗等。”如此,判断一笔民间借贷是否构成高利贷,关键在于一个“高”字。那“高”的标准有如何界定呢?</p><p class="ql-block"> 民间借贷自古有之,其兴起与发展,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作为民间借贷的伴生品高利贷,在历朝历代都被认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统治阶级则通过立法予以管制,主要措施便是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之上限。虽然各个朝代上限标准尺度不一,但本质上是一致的。远的不说,仅以明清两代为例。《大明律·户律·钱债》规定:“凡私放钱债或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该规定民间放债每个月的利息不得超过三分,违者受罚。这便从法律层面给民间借贷划定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清代全然沿袭明代,在顺治五年四月,“谕户部:今后一切债负,每银一两,止许月息三分,不得多索及息上增息。”也就是借款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每月三分,且不能利滚利。</p><p class="ql-block"> 中华民国建立初期,北洋政府延续了清代的利率政策。南京国民政府则对此加大了管控力度,在《民法债编之立法原则》中即提出:“各国立法例,对于约定利率,有加以限制者,有不加限制者,然为防止重利盘剥起见,似应加以限制。”(《银行周报》13卷22号,1929年6月11日。)这一立法精神随即体现于1930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债编》中,该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p><p class="ql-block"> 法律规定如此,那么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之中国社会民间借贷利率普通水准又如何呢?就在《民法债编》施行的当月,倡导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的毛泽东同志在时任江西省寻乌县委书记古柏等人的协助下,深入寻乌县大小乡村,针对农村经济展开了一次大规模的社会调查。笠年二月整理成七万余字影响深远的《寻乌调查》。这份事无巨细、资料翔实的调查报告以大量第一手材料为人们揭示了当时中国农村社会的真实现状。其中就不乏涉及民间借贷的内容,在第四章“寻乌的旧有土地关系”(八)“剥削状况”之“土地买卖”一节,毛泽东写到:</p><p class="ql-block"> “典当分为‘过手’、‘不过手’。过手,是田主收了典主的典价之后,把田交了给典主,典主收了田或自己耕或佃给别人耕,都由他作主,田主不能过问……不过手,由典主将典价交与田主,而田仍由田主耕种,每年量租给典主,租率是照普通田租一样,每一石谷田交一石谷租(两档共)。譬如塅田典价每石租二十元,田主得了二十元,交出一石租,每石谷价普通四元,利率是年二分。为什么典田利率低于社会借钱利率呢(普通借钱年利三分起码)?因为一般富农(新发户子们)的心理,高利放债不如低利典田靠得住,‘把钱放到泥里头’是很稳当的。”</p><p class="ql-block"> 在随后的“高利剥削”之“钱利”中,又有“钱利三分起码,也是普通利”的说法。</p><p class="ql-block"> 在民间,不同借款期限,“分”所代表的利息不一样。《现代汉语小词典》中对“分”是这么解释的:“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是“年利一分”,那么就是10%的年利率;《寻乌调查》中所谓“年利三分”,即30%的年利率。如果指“月利一分”,那么就是每个月利息为1%,一年的利率不过12%。</p> <p class="ql-block"> 反观鲁迅这三笔所谓的高利贷,以其中利息最高的第二笔分析,1921年4月12日:“托齐寿山从义兴局借泉二百,息分半。”两月后的6月11日“还义兴局二百,息泉六。”显而易见,借款本金二百,每月利息三元,折算成年利率不过18%。这一水准,无论放到当时的法律层面审视,还是以民间约定俗成作比较,都攀不上那个“高”字。</p><p class="ql-block"> 二、把钱款贷给鲁迅的是何许人也?</p><p class="ql-block"> 分析完借款利息高低问题,愿仍以高低为序,看一看把钱贷给鲁迅者又都是什么来头?</p><p class="ql-block"> 1、首当其冲的依旧是“义兴局”,前文提到其是齐寿山家族买卖,这一点业已被学术界所共知。有关它的详细情况,可参阅《齐如山回忆录》相关内容,本文于此不再赘述。</p><p class="ql-block"> 2、居于次席的是“托齐寿山假他人泉五百,息一分三厘,期三月。”这笔之中,被甘先生直接斥为“实系地下钱庄以谋利者,绝非友人借款。”的“他人”,囿于史料有限,现已无法确切获知真实身份。但综合“托齐寿山”、“息一分三厘”这两点来判断,甘先生所说的情况是绝对不会发生的。试想,天底下哪有无利起早、“慈悲为怀”的地下钱庄呢?依笔者推测,可能性最大的还是出自齐氏家族买卖,要知,当年北京城里的齐氏家族生意众多,产业颇丰。只是,齐寿山未对鲁迅讲明,以致后者不知实情罢了。</p><p class="ql-block"> 3、利息最低的一笔出自“大同号”。缘于鲁迅日记所记过于简略;齐氏兄弟三人1948年前后陆续定居台湾,在大陆的生意随即纷纷歇业,从此长期消失在公众的视野中,以至于世人,甚至是大部分从事鲁迅研究的学者对于齐氏家族及其生意皆知之甚少。这点从《鲁迅全集》注释部分未对其做出只言片语的现象里也能得到部分印证。事实上,“大同号”乃是齐家早期开办的粮店之一。</p><p class="ql-block"> 上世纪20年代即子承父业在北京从事粮店经营的迟子安在《旧北京的粮食业》一文中提到 :</p><p class="ql-block"> “旧北京粮食业中的大户,我记得一些商号,大和恒(西珠市口)、大同(榄杆市)、和益局(泡子河)系山东人韩星久所经营的联号。”</p><p class="ql-block"> 迟子安还介绍,清代北京粮食业掌握在“山西帮”手中,至清末“山东帮”逐渐后来居上,到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北京的粮店几乎全部为山东人所经营。他文中提到的“大同”、“和益局”,连同河北省束鹿县的“恒聚隆”,这三家齐家出资开设的粮店,正是聘请山东人韩辅臣、韩星久父子负责经营的。至于它们创办的具体情况,现已无从知晓。</p><p class="ql-block"> 1915年前后,正是在韩辅臣的建议下,齐氏兄弟选择在产粮大省河南的安阳置地建厂,取自家三所粮店的首字,将新厂命名为“大和恒面粉股份公司”,采用法、德技术设备,高峰时日产“狮子”牌小麦粉千余袋。同时,在北京前门外西柳树井26号(现珠市口西大街129号)设立“大和恒面粉分销处”,1919年更名为“大和恒粮行”。其凭借“选料讲究、加工精细、配方独特”的过硬产品,在百姓中迅速赢得口碑,红极四九城,成为民国时期北京著名品牌。1953年该粮店联号关门歇业。值得欣慰的是,沉寂了半个多世纪的“大和恒粮行”近年得以重张旧业,还被评为“全国放心粮油销售示范店”。</p><p class="ql-block"> 如此可以看出,鲁迅这三笔付息借款均假齐寿山之手,且大概率源自齐氏家族买卖。</p><p class="ql-block"> 众所周知,齐寿山与鲁迅自1912年起即在北洋政府教育总长蔡元培治下共事,同事十余载,过从甚密。《鲁迅全集》里提到齐寿山多达两百余次。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鲁迅绍兴同乡、齐寿山留德同学——蔡元培或许最有发言权。蔡氏在《记鲁迅先生轶事》一文中写到:</p><p class="ql-block"> “先生(即指鲁迅)在教育部时,同事中有高阳齐君寿山,对他非常崇拜。教育部免先生职后,齐君就声明辞职,与先生同退。齐君为人豪爽,与先生的沉毅不同;留德习法政,并不喜欢文学,但崇拜先生如此,这是先生人格的影响。”</p> <p class="ql-block">鲁迅和齐寿山合译《小约翰》</p> <p class="ql-block"> “为人豪爽”且“崇拜先生如此”的“齐君”借用家族买卖的钱款放高利贷给挚友鲁迅,此种乘人之危的下劣行径极不符合齐氏的性格,于情于理更是无法讲通!</p><p class="ql-block"> 笔者粗略统计了一下鲁迅日记中记录到访齐氏兄弟共寓四十余载的北京东城区西裱褙胡同31号高阳齐寓(新门牌51号,现已拆除不存。参见《齐如山回忆录》以及齐氏后人贺宝善所著《思齐阁忆旧》)的情况。自1913年6月14日“午后同沈商耆、戴芦林往齐寿山家看石竹。”伊始,鲁迅便时常至齐家,或小坐闲谈,或食蟹大饮,或观赏古物,还曾“以绒象赠其第三子”,当然也包括“假泉”,如1923年9月22日“下午往表背胡同访齐寿山,假得泉二百”。若算上为数不多的几次“访寿山,不值”,到1926年7月10日,前后到访不下27次,仅1926年1-7月就高达16次。一个月后,鲁迅便离京赴厦门了。很明显,借贷行为之后,不仅没有影响两者的交往,关系反倒愈发亲近了。再者,齐寿山靠公务员薪酬养活一家人,面对鲁迅频繁且数额不小的“假泉”,总有难以为继的时候。家族生意上的钱款毕竟不是其个人私钱,借来一用并支付适量的利息,纯属人情世故,无可厚非。</p><p class="ql-block"> 最后,通过对以上两方面的论证,笔者有充分的理由认为:鲁迅涉及的三笔年利率介于12%-18%之间的借款根本为一般民间正常借贷,与高利贷无半点关联。人们应该从史实出发,还雪中送炭的齐寿山及其家族一份应有的公道。</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2021年9月7日于北京寓所</p> <p class="ql-block">注:此文已发表于2021年9月15日《北京晚报•五色土》,发表时略有删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