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调解不成 ,——尊重事实 尊重法律 定纷止争

杨盼盼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div><div>归根结底,纠纷最终的处理方式无非是调解或判决,调解在诉讼时间、诉讼成本、处理结果等方面享有重要优势,也是被法官、律师、当事人首选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往往存在调解意愿或具备调解条件却反而调解不成。<br>一、案例一 低于调解金额的判决结果<br>案件概况:<br> 厦门公司起诉西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因西安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造成厦门公司国外交易方退货,厦门公司与西安公司签订退货协议,西安公司在该退货协议上承诺赔偿厦门公司产生的相关损失。厦门公司产生海关进口关税、海关进口增值税、补缴的出口退税、滞纳金、海外运费、利润等损失,厦门公司起诉要求西安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200万元。<br>案件经过:<br>庭审结束后,西安公司与厦门公司进行调解,表示愿意支付厦门公司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相应补偿共计130万元,厦门公司提出除去实际支出的费用外,还应支付厦门公司的损失以及律师费用、律师差旅费共计190万元。双方因差距较大,调解不了了之。<br>案件结果:<br>后法院判决,西安公司向厦门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0万元。<br>分析:<br> 双方在诉讼之前签订退货协议,确定西安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承诺愿意赔偿厦门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br>此份协议对厦门公司占有绝对优势,省去较多举证负担,其无需举证货物存在质量系因西安公司引起、无需举证质量问题与西安公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仅需要主张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故其在诉讼中占有优势地位。对西安公司该协议确实不具有诉讼优势,但是该份协议并未约定具体赔偿的项目和金额,其可争取的范围是赔偿项目和标准。<br>庭审后,西安公司希望与厦门公司调解,定纷止争,综合考虑愿意赔偿厦门公司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补偿共计130万元。厦门公司认为西安公司赔偿金额过少,还应赔偿其预期利润损失以及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190万元。<br>厦门公司之所以在调解时金额如此之高,在几轮调解之后仍不愿意降低,因退货协议系其证据王牌,认为法院一定会依此协议判决。故而双方调解差异较大,无法达成调解。<br>二、案例二 四案六审,终成调解<br>案件概况:<br>王某女与张某男离婚纠纷,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婚后购买女方单位福利房一套。<br>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男方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女方上诉,中院判决驳回。<br>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男方依然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br>女方第三次起诉离婚,男方依然不同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因房屋未办理产权证,暂不予判决分割。男方上诉至中院,后撤诉。<br>后男方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诉请女方向其支付约150余万元。<br>案件经过:<br> 1、三次离婚诉讼和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中,男方主张金额、主张依据均相同,其主要依据是自己父亲曾经查看过女方存款的记录,认为女方曾经的存款超过200余万元。<br>2、离婚后割财产分割纠纷中,男方申请法院调取女方的银行账户记录,保全女方财产。经保全以及调取女方银行记录,女方离婚时余额不足5万元。<br>3、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中,法院向男方释明法院对此类房产的分割惯例以及处理方案,并一再向男方强调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不是以曾经的数额为依据,而是以离婚是金额为依据。<br>案件结果:<br>最终,男方同意调解,女方分期向男方支付45万元。<br>分析:<br>  第一,三次离婚诉讼中,男方均不同意离婚,不是因为双方感情维系可以继续共同生活,而是女方不同意男方的财产分割请求。<br>第二,三次离婚诉讼中,双方均进行不同程度的调解。从男方角度讲,女方离婚的愿望更迫切,男方就离婚事项拿捏女方,故而不同意离婚,以便提高分割财产金额的筹码。从女方角度讲,女方急切想要离婚,从婚姻的痛苦中摆脱出来,故而愿意支付比正常分割相对较高的费用,以此作为代价实现离婚目的。<br>第三,三次离婚诉讼中,女方认为:1、双方婚后并没有共同存款以及其余投资;2、双方婚后双方唯一的共同财产是福利房一套,该房屋不具备交易条件,不能按市场价值进行分割,应按实际出资款进行分割。3、女方愿意以实际出资款为依据,在该款项基础上予以上升,金额约40万元左右,但绝不是男方主张的150万元。<br>感悟:<br>第一起案例以及第二期案例的离婚纠纷中,双方之所以都无法达成调解,是因为心理上认为自己占有相对优势地位,以占有的优势地位拿捏对方,实现对方较为迫切的目的,但是占有优势地位一方过多的依赖优势地位,从而忽略站在对方角度去思量对方的调解心理,最终难以达到双方的平衡点。<br>调解应尊重案件事实,尊重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尺度内进行,占有优势地位一方可以依据优势地位在调解中获得优势利益,但该优势利益不可逾越法律尺度,更不应忽略对方的承受度,以及接近于尺度的平衡点,从而达成调解。<br><br></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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