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永安市大湖镇政府以优厚回报许诺,吸引了189户群众投资入股,创办永安市大湖水泥厂,近5年时间过去了,投资者的希望却如悬挂在天空的彩虹,瞬间烟消云散了,留下的是一笔笔债务纠纷。</p><p class="ql-block">1992年至1994年,永安市掀起了一股大办小水泥厂的热潮,大湖镇也因一时办起了独资、合股等5家小水泥厂而大出风头。其中永安市大湖水泥厂则是由大湖镇政府牵头,三明水泥厂、永安供电局和大湖镇政府联合创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年设计生产水泥熟料6.6万吨,总投资1100万元多,其中镇政府占39%股份,主要面向社会集资。</p><p class="ql-block">1992年12月1日,大湖镇政府出台的《关于兴办大湖水泥厂的若干优惠规定》规定:"投资股金采用个人股给予保利,若股金红利超过年利12%时,红利按实际分红;若股金红利低于年利12%,挂靠法人股的,红利由法人股给予贴补到年红利12%;挂靠政府股的,红利由政府股给予贴补到年红利12%;企业法人股的股金不予保利,由企业共担风险。不论法人股、个人股均不还股本。"1993年2月15日,镇政府又向社会印发宣传单,增加了关于"资金拆借"投资方式的规定:由筹建方承担风险,筹建方按投资方实际投入资金,每年固定付给18%的红利,不另计息,并从投入之日起3年整后,允许抽回本金;本金抽回后,自行终止分成。在镇政府以主管单位名义加盖公章的《股份证》中,重申了上述两项优惠规定。</p><p class="ql-block">在政府优厚的许诺和宣传下,不少略有余钱的群众满怀致富希望,投资入股。全镇共有189户投资224.65万元,其中拆借款9.3万元。</p><p class="ql-block">1993年10月12日,水泥厂正式投产;1994年3月,该公司由三明水泥厂承包经营。大湖镇政府制订的《预付红利方案》称:共担风险投资者不论时间先后均从投产之日起按月息1分5厘预付半年红利;资金拆借投资者从借入资金之日起按月息1分5厘预付半年利息。每一周年日作为一年红利或利息结算期,到期结清应付红利或利息。兑付时间为7月11日到16日。</p><p class="ql-block">然而,投产5周年来,镇政府已累计拖欠应付股民红利和拆借利息款达53.4万元。投资者每千元股累计共获红利仅360元,其中1994年7月13日、1995年2月7日、1996年1月26日各90元,兑付标准为9%;1997年2月3日、1998年2月23日各45元,兑付标准为4.5%。累计每股欠付红利240元。拆借投资者前三年利息按规定标准兑付,后两年利息仅达到原规定标准的50%,累计每千元拖欠利息180元;至于镇里原先所定拆借满3年后允许抽回本金的承诺,则成了一纸空文。</p><p class="ql-block">今年9月29日,大湖镇镇长告诉笔者:"欠付的红利和拆借利息肯定认账。"10月14日,镇党委副书记、企管委主任则对笔者说:"镇里已决定把该厂从三明水泥厂手里收回,改由自己承包。关于红利和拆借利息,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扩股,即把所欠红利作为投资者的投资打入股本,把债权转为股权,从而增加分红比例;二是把镇里承包后应分给三明水泥厂的分红款扣下来(他称三明水泥厂在承包期内欠付该镇分红款近200万元),偿付给投资者和拆借投资者。至于究竟怎样偿付,还需研究。"</p><p class="ql-block">11月23日和12月1日,距第一次走访两位镇领导已一个多月,笔者又就如何偿付向他们提出问题。镇长很为难地回答:"现在水泥市场行情很不好,只能慢慢想办法。"副书记则说:"恐怕只能把债权转为股权了。"但据了解,由于镇政府失信,投资者对扩股的方案明确表示无法接受。他们提出,镇里应限定时间,付清所有拖欠红利和利息;若无此把握,就把投资资金退还。</p><p class="ql-block">附《福建日报》原载"法律点评":</p><p class="ql-block">"大湖"募资合法吗</p><p class="ql-block">律师 李晓勇</p><p class="ql-block"> 一、永安大湖水泥厂(以下简称"大湖")的股份筹集是否合法?</p><p class="ql-block"> 根据我国当时有关法律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大湖"是成立于1993年的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具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主体资格,不管其是否经过批准,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均不合法。那么这种企业如何筹集股风才合法呢?当时全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在我省规范这种企业设立的规范性文件是省体改委于1992年4月16日发布的《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办法》规定"集体企业劳动者按照协议(章程),各自以资金、实物、技术等生产要素作为股份",第七条也作了补充规定:"个有股,指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折价或资金投资形成的股份"。可见"大湖"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个人股份应该由该企业职工投资资金、实物和技术形成,而不能向非本公司职工的社会公众来筹集股份。"大湖"以高息向非本公司职工的189户投资者募集224.65万元股金是非法的。</p><p class="ql-block"> 二、"大湖"的"资金拆借"投资是否合法?</p><p class="ql-block"> "大湖"的"资金拆借"投资方式有这样规定:由筹建方承担风险,筹建方按投资方实际投入资金,每年固定付给18%的红利,不另计息,并从投入之日起3年整后,允许抽回本金。由此可见,"大湖"此种投资方式其实就是非法变相发行债券,以高息引诱投资者购买。根据我国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大湖"即使经注册登记,也因未经批准擅自发行企业债券是违法行为,因此,"大湖"的"资金拆借"投资方式是非法的。</p><p class="ql-block"> 三、"大湖"非法募集的投资金及利息能否退还投资者?</p><p class="ql-block">水泥厂向社会募集投资金,进行"资金拆借",均系非法集资行为,是我国严厉禁止和取缔的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是无效行为。无效行为从其一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投资者有权请求返还投资金、债权及其利息。</p><p class="ql-block">(载《福建日报》1998年12月15日第7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