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相关制度

杨盼盼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p class="ql-block">遗产管理人是此次《民法典》新增制度,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是为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公平有序的分配遗产,使得遗产上各项权利义务是得以实现的一项综合制度,其主要功能四个方面:1、管理和保全财产,2、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3、实现遗产公平分配,4、保障交易安全。</p><p class="ql-block">域外许多国家也设立有遗产管理人制度,保护继承人利益,随着我国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加,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遗产的范围数量也越来越大,种类纷繁复杂,形式也各异。遗产管理人制度为避免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交付前,很可能使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继承人在难以知晓遗产的实际范围和价值的情况下,由于往往不具备管理和分配遗产的能力或精力或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很难妥善地管理遗产,此外有的继承人已经占有遗产,而有的继承人并未实际占有遗憾,甚至根本不知道已经开始,难免会有遗产分割前已经占有遗产的人转移、隐匿,私分,侵吞等情形,《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等做出规定,构建较为完备的遗产管理制度。</p><p class="ql-block">一、各国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p><p class="ql-block">(一)遗产管理人产生方式</p><p class="ql-block">《法国民法典》第812条:继承开始地第一审法院得依据利害关系人或王国初级检察官的要求,选任财产管理人。继承人怠于管理遗产、缺乏管理能力、存在过错,或继承人之间有矛盾、利益相冲突、遗产状况复杂的,经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申请选任遗产管理人,家庭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p><p class="ql-block">《法国民法典》第793条:“意图为限定承认的继承人,应向继承开始地第一审法院提出声明。此声明应登录于受理抛弃继承声明书而置备的登记簿。”</p><p class="ql-block">《德国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发生有三种:遗嘱指定、继承人担任及法院选任。遗产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管理遗产,如果遗产债权人认为并由足够的理由证明继承人的行为或财产状况不利于债务的清偿,则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作为遗产管理人,但是继承人接受继承已经年满两年的除外。在无人继承的情况下,遗产法院发布遗产管理令,即可在没有出现继承人承认继承之前,继承人不明或不能肯定其是否接受遗产的情况下,出于对遗产进行保全处分的必要,为将来可能又出现的继承人选任遗产保护人,遗产法院应利害关系人申请及时选任遗产管理人,同事遗产管理人享有报酬请求权。</p><p class="ql-block">《日本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为数人时,家庭法院须从继承人中选任遗产管理人,在不知是否有继承人时,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可以申请建立遗产管理,家庭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命令管理遗产、选任遗产管理人并进行公告。该利害关系人应为遗产债权人或受遗赠人</p><p class="ql-block">上述三国立法都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遗嘱指定、继承人担任或推选、法院指定。其中,对于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形存在不同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继承人为数人的,第二,相关利害关系人或检察院申请的,第三,继承人有无不明或不确定的。上述国家为了保全遗产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让作为公权力机关的法院有条件的指定遗产管理人,值得我们借鉴。</p><p class="ql-block">(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p><p class="ql-block">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均规定遗产管理人应编制财产目录,但对于遗产管理人是否有遗产状况的报告或说明义务每个国家规定有所不同。</p><p class="ql-block">《法国民法典》第813条,遗产管理人有义务对对遗产进行盘点编制遗产清册,行使属于遗产的权利并经诉讼途径主张此种权利。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并且为保全遗产的权利,同时应当向遗产应当归属的人报明账目,此外,遗产管理人还负责清偿遗产债务,执行遗赠、分割遗产等职责。</p><p class="ql-block">《德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可以主动编制遗产清册递交法院以限制自己的责任,第1985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必须管理遗产,并就遗产清偿遗产债务;遗产管理人也向遗产债权人对遗产管理负责人。</p><p class="ql-block">《日本民法典》第27条:“遗产管理人需对应管理的遗产制作目录”第28条,第103条:遗产管理人的权限通常主要为保存行为以及在不改变代理标的物或权利性质的范围内,以利用或改良为目的的行为;第954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在遗产债权人或者受遗赠人请求时,应当向其报告遗产状况;第29条还规定家庭法院可以责令遗产管理人就遗产的管理及返还提供相应的担保。</p><p class="ql-block">《瑞士民法典》第555条规定由主观官厅保管遗产与制作遗产清册,并清偿遗产债务。</p><p class="ql-block">《民法典》第1145条,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的情况下,是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所以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应该侧重于通过遗产管理,保存遗产的价值,并清偿债务。在有继承人的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或者是由被继承人指定,或者是由被继承人推选,或者是由继承人共同担任,在这些情形下,遗产管理人进行遗产管理的职责都应包括保护继承人合法利益。这是因为对于遗产,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具有排他性,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管理遗产,不能损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p><p class="ql-block">(三)遗产管理人的报酬</p><p class="ql-block">遗产管理人是一项复杂的管理活动,特别是遗产较多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往往需要付出较多的劳动和时间,而且遗产管理人负有法定职责,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造成损失还要承担法定责任,所以基于相对性,遗产管理人应当有权利获得与自己劳动相应的报酬,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激励其尽职管理,也有利于实现权利义务统一。</p><p class="ql-block">但对于遗产管理人是否应当获得报酬,各国规定也不尽一致,比如法国、意大利规定原则上医嘱执行人不能获得报酬,但有例外规定的除外。但对于遗嘱执行人外的遗产管理人,法国固定可以从遗产中获得管理报酬。德国、日本规定原则上遗嘱执行人可以获得适当报酬,但遗嘱人或遗嘱有例外规定的除外,遗嘱执行人外的遗嘱管理人可以从遗产中获得管理报酬。</p><p class="ql-block">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获得报酬,获得依据分为法律规定和约定两种。</p><p class="ql-block">1、遗嘱执行人担任管理人</p><p class="ql-block">一般而言,被继承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会给付报酬,比如在遗嘱中写明或另签协议。若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未写明或未约定,遗嘱执行人可否主张,此次并未进行规定。</p><p class="ql-block">2、继承人推选的人担任遗产管理人</p><p class="ql-block">继承人推选的管理人与继承人之间实际上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故其进行遗产管理是无偿还是有偿,要看其和继承人之间是否有协议约定。对报酬有约定的,遗产管理人有权请求继承人支付报酬。没有约定的,可否请求,未作规定。</p><p class="ql-block">3、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p><p class="ql-block">此种管理人其实管理的是自己将要取得的财产,管理利益即为自己享有,故该种情形下应不需要支付报酬。</p><p class="ql-block">4、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p><p class="ql-block">无人继承的财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所以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实际是代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进行遗产管理,涉及国家利益和集体利息,即其系行使职权,不应支付报酬。</p><p class="ql-block">2、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议</p><p class="ql-block">(1) 遗嘱保管以及遗嘱交付遗嘱执行人的问题</p><p class="ql-block">《民法典》继承编关于遗产的处理,开篇规定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遗嘱执行人即按照被继承人遗嘱的内容执行遗嘱,使得被继承人生前愿望得以实现,该遗嘱系被继承人生前所写或为他人代书,该份遗嘱系为被继承人自行保管,或交由其他人保管,亦或在生前已经交付给遗嘱执行人保管。</p><p class="ql-block">被继承生前自行保管遗嘱或交由其他人保管,在被继承去世后,继承人不确定是否存在遗嘱,更无从得知遗嘱执行人的身份,所以遗嘱保管制度的建立与遗嘱执行人制度应同等重要,两者相互构成遗嘱得以实现的重要组成。</p><p class="ql-block">(二)遗嘱效力的确定问题</p><p class="ql-block">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前提是遗嘱有效。</p><p class="ql-block">对于遗嘱效力的确定,以及继承人之间对遗嘱内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遗嘱效力的确定,此时遗嘱执行人是否能继续按照遗嘱继续执行,还是要申请法院确定遗嘱的效力,还是自行确定,尚需进一步明确。</p><p class="ql-block">(三、)遗产价值的问题</p><p class="ql-block">存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执行人系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就那些分配,实现被继承人生前愿望。如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以及遗嘱未能完全涉及全部遗产,对于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遗产价值的确定以及如何公平的分配遗产,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分配份额发生争议的解决。</p><p class="ql-block">(四)遗产中涉及不动产过户的问题</p><p class="ql-block">依据我国房屋过户的规定,一种情形是双方自行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一种情形是不能到场一方持有公证机关的委托书,进而办理过户手续,另一种情形是通过法院协助执行过户。</p><p class="ql-block">众所周知,通过遗嘱的继承,房产部门要求该遗嘱进行公证方能办理过户手续。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不存在遗嘱,分配遗产的方案由遗产管理人完成,若其他继承人对分配方案存有争议,不予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对于法定继承房产的过户该如何完成。</p><p class="ql-block">(五)遗产管理人的报酬</p><p class="ql-block">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或生前未与遗嘱管理人签订报酬协议,对于遗嘱管理人的报酬,遗嘱管理人执行遗嘱,主张报酬按照何种标准主张,是遗嘱开始后主张还是执行遗嘱后主张?</p><p class="ql-block">另,被继承人遗嘱中已经全部分配所有遗产,遗嘱管理人在执行遗嘱时是否需要预留报酬,预留报酬后,势必导致继承人继承财产份额减少,因此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