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对交警执法的影响与应对系列专题解读之“首违免罚”篇

济南交警法制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div>“首次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成为落实这一规定的关键。以下为公安部交管局统一明确的“首次违法免罚清单”:</div> 1.不按规定停车(违法代码:1039);<br>2.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违法代码:1048);<br>3.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违法代码:1211);<br>4.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违法代码:1350);<br>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违法代码:1352);<br>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违法代码:1353)(仅限驾驶货车首次超载10%以下,消除违法状态后);<br>7.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法代码:4005);<br>8.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违法代码:4010);<br>9.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代码:6011);<br>10.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代码:6023)。 <b>认定首违免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b><br>一是本次交通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警告”清单中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br>二是该机动车和驾驶人在本次违法的前半年内,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br>三是该机动车和驾驶人在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div><br></div> <b>现场执法时,遇有以下复杂情形的处置建议:</b><br>一是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是否属于半年内首次违法、以往交通违法已处理的,按照首次违法作出警告;<br>二是对外地号牌机动车,发生“首次违法警告清单”上的交通违法,且该机动车前半年内首次行驶至济南市的,原则上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