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谁给理发师理发?

奔跑的吉普

<h3>  面对几十页密密麻麻近十年的银行存款帐单,分管过企业财务、又具体干过工业企业主办会计的我,宝刀未老,经几天奋战,于昨晚理出了各重要时点逻辑上的关联,也算是理出了银行存款的头绪,并窥见了其全貌。于是,今天便有了心情,便可将之前的4千字长文,精简成简版。</h3><h3><br></h3><h3> ———简版特注</h3><h3>———————————————————</h3> <h3>随笔:</h3><h3> 谁给理发师理发?</h3><h3> 文/奔跑的吉普</h3><h3><br></h3><h3> 遇人不善,打一场官司便是必然。</h3><h3> 男盗女娼,杀人放火,谋财害命,自有警察立案,并遵循逻辑推理取证破案。这也是古今中外,必然就有的包拯、展昭、福尔摩斯等等破案断案。</h3><h3> 然而,民事诉讼却自有一套区别于刑事的“公理体系”,那就是:谁主张权益,谁举出证据,简言之,谁主张,谁举证。至于事物的逻辑关联及相关推理,有时会显得:你越讲道理,越要讨个公道公理,反而,会越招人心烦。 &nbsp;</h3><h3><br></h3><h3> 多年前,巩俐出演的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秋菊如是;年轻时,学过几天数学,看过一本《福尔摩斯探案集》的我,也如是。</h3><h3><br></h3><h3> 好了,先打住,下面先来说说头发比我还乱、还翘得高,却有时爱思考个逻辑上是否合理的理发师。记得我十八、九岁的学生时代,新学期新开了一门叫《逻辑代数》的课程。老师为了提高我们的学习兴趣,先讲了一个著名的理发师悖论。</h3> <h3>  一座欧洲风情的小镇,小得来只有一位理发师。他整洁的店面橱窗上,写着大气的广告语:本人理发技术精湛,只给全镇不给自己理发的人理发。一天,正是小镇的人们喝下午茶的休闲时光,他闲而照了照镜子,发现自己头发很乱、翘得老高,且胡子也已长得老长了。于是,他操起旁边闲起的刮胡刀,准备给自己理发刮胡子。猛然,爱思考的他想到了他大气而诚信的店面广告,心想:我如果现在自己给自己理发,我便违背了自己广告语的承诺:我只给不给自己理发的人理发;我现在如果不给自己理发,我又属于广告所述的“不给自己理发的人”,那么,按广告承诺,我又应该给自己理发。于是,无论理发师无论是否给自己理发,均会陷入一种逻辑上的矛盾——这,便是理发师悖论。</h3><h3> 其实,上述悖论并非现在的网络段子,而是英国数学家罗素,于1903年提出他的“罗素悖论“中的两个例子。十九世纪下半叶,德国数学家康托尔创建了集合论。最开始,科学家们纷纷不认帐,后来又统统认帐了。</h3><h3> 罗素悖论:集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己属于自己的一类,即集合A是自己元素,即A属于A;一类是自己不属于自己的一类,即集合A不属于A。按照康托尔对集合的定义,可以把自己不属于自己的集合,组成一个集合S,即集合S由所有自己不属于自己元素的集合组成(数学符号略)于是,如果S是第一类集合,按集合定义,S是自身的元素,那么,它就不应该是“自己不属于自己”的集合——矛盾;如果S是第二类集合,S不是自己的元素,那么,它又是属于“自己不是自己”的集合——也矛盾。</h3><h3> 造成上述这种矛盾,逻辑上没错,错的只能是康托尔对集合的定义。后来,罗素及那个时代的数学家们,对于集合论,寻找到了解决罗素悖论的方案。这里,就不再赘述了——其实,不是不再赘述,而是,我也不太懂。</h3><h3> 况且,学生时代的课本与书籍,也早已被当成废纸卖掉,而无从以沧桑的脸庞、深邃的目光,去看书学习了。<br></h3><h3><br></h3> <h3>  巩俐很漂亮,秋菊挺善良。现在从数学之美、逻辑之帅,回到现实中的“秋菊打官司”。</h3><h3><br></h3><h3> 律师的思维层次不俗。夕阳西下,昌明河畔,我们烧烤小酌,我们在思维的思辩中交流与碰撞,并渐渐达成一致。</h3><h3> </h3><h3> 在“秋菊”迈出的第一步,律师说:既然是女儿继承母亲的遗产,首先就得有证据证明:其女是其母个所生,你得找相应户藉管理机关开具母女关系证明——对的,逻辑上应该这样。 &nbsp;</h3><h3><br></h3><h3> 可是,当我先让我正在休轮休假的弟弟,去女儿母亲原单位干休所开具证明,再将其证明拿到户籍管理机关,辖区公安派出所签章的过程中,就遇到了一个又一个逻辑上说不通的问题。</h3><h3> 首先,女儿母亲原单位干休所属于社区管,他们得请示社区。社区出示前两年上级文件,不得再行开具亲属证明;</h3><h3> 其次,弟代办受阻,我果断抽半小时上班时间,去政务大厅户藉管理窗口说明来意,其回答是:我们不再开具亲属证明,你可以拿户口本证明。我说:一是老户口本在被告手中,人之不善,才打官司,故肯定不会给;二是女儿户口已转走,能不能在你们电脑查出后,再开具证明?“窗口”说:现在有规定不再开具亲属证明。你去找社区,我们早就给他们下了文件。</h3><h3> 出了政务大厅,我心想:这个皮球,算是踢出了一条多么完美的弧线啊。还是赶紧去昌明桥头的一口钟面馆,先吃一碗素椒杂酱面吧。饿了么,我饿了。</h3><h3> 我一边在面馆吃面,思绪却望着对面的理发店,一边想:A需要B开具“其女为其母所生”,A没有错;而B不再开具“其女为其母所生”生,B也没有错………只是可怜了我女儿,难道让她举一个牌子,牌子上写着:谁来证明我是我妈生的?</h3><h3><br></h3><h3> </h3><h3> 第一步解决后,该进入官司的内涵了。</h3><h3> 其实,作为一个普通的遗产继承案并不复杂。促使我写这篇随笔的动因,只是想把其中逻辑关联,通过书面写作的形式,将自己的逻辑思维与思路理得更加清晰。</h3><h3> A女已故,其银行存款四人所继。19年1月某日,因婚,按法典,而涉及四人分配顺序与比例不同。由此,从逻辑上看,19年1月某日,便自然成为存款继承重要分界点;从证据支撑上看,查出19年1月某日,A女在当地各个银行的存款余额,便一目了然。至于,19年1月某日以后发生的存款,其开户存入或支取,均与19年1月某日时点的所有存款余额,无需细化追究是否为转存的逻辑上的关联。也即,那个分界时点的存款余额,逻辑上只能反映出那个时点的存款,因为,如果银行帐户反映出分界时点之后存入的钱,既不能作为分界时点存款余额的增加,也不能因在婚后时点存入,而视作夫妻共同存款。正如会计学中的借贷记帐法,作资产帐户的“银行存款”,其“借方”金额增加,即银行存款增加,却不一定就意味着资产的增加,它对应的“贷方”有可能是“应付帐款”与“其它应付款”等负债性帐户;当然,如果19年1月某日(分界时点)以后,至A女故,其银行存款总额少于分界时点总额,只能说明在婚内这一时间段,不但没形成共同存款,反而还吃了二婚前分界点的老本,其后续婚姻夫妻共同存款可以视作零。</h3><h3><br></h3><h3> 当然,对14年4月某日,也能从银行查那个时点各个银行的总额。其总额反映出的是那时的资产与负债。称资产,是指自己应得的合法那一半;有负债,是指其总额中,还有别人合法权益的那一半。与上述同理,其故亡时总额,无论比14年4月某日时点的总额变大变小,其当时形成的负债不会变。如果A女亡故时存款总额大于14年当时的总额,A女资产增加,但,负债未变;如果A亡故时存款总额小于14年当时的总额,A女资产减小,其负债总额也未变。因此,无论A女亡故时,其资产总额较之14年4月某日余额变大变小,她的余额都需先偿还债务后,方为A女净资产,再由四人依法继承。</h3><h3><br></h3><h3> 上述打官司的“内涵”有着是太清楚,太浅显不过的逻辑。查出其两个关键时间点的所有银行存款余额,注意这里是指分界时点所有银行存款余额,含销户的存折与卡。关于这一点,律师思维很缜密,而想到了,分析到了,但,因律师权限受限而做不到。其原因如下:</h3><h3> A、谁主张,谁举证;</h3><h3> B、各银行几个关键时点的存款余额为法庭认可的证据;</h3><h3> C、律师请求调查上述证据;</h3><h3> D、法庭只开具A女亡故时,卡上有余额的两个银行调查令;</h3><h3> E、银行不出具上述分析关键时点银行存款明细;</h3><h3> F、律师据事实合理逻辑推理案情;</h3><h3> G、法官不作为、不听上述浅显逻辑分析,反过来怪律师没有证据。</h3><h3> H、逻辑推理分析不到位,主张权益事项不清或有遗漏,是思维能力不够,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公理体系下,该背时;民事纠纷当事人事项关联之间,未留证据不能举证(如借钱未打借条)无法律保护意识,也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逻辑下,该背时;明明逻辑推理分析到位,但,所需举证的证据,并非为民间民事行为之证据,而是需要机构组织予以出具相应记录为证据,而这个机构组织的记录之证,却受民事当事人权限所限无法取证举证时,谁来为官司取证举证?谁又该背时?</h3><h3> ………</h3><h3> </h3><h3><br></h3><h3> </h3> <h3>  好了,我想,还是用一小段省略号来放段音乐,喝一口茶。</h3><h3> 有一个周末,专程去了一趟成都,约会见了一位朋友的女儿(与我女儿从小一起长大)她在北京攻读完法学硕士,也有一定法律工作的实践。我将上述分析倾诉、请教于她,并自我感概到:学生时代看外国电影,看到律师在法庭上,风度翩翩地作缜密的逻辑推理,我是多么地崇拜啊。她说:你逻辑上没错,但,你看到的电影多半是刑事案件。</h3><h3><br></h3><h3> 本来,这般年纪已经“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偶然值林叟,笑谈无归期”;本来还应该“静抚琴床席,香开酒库门;慵闲无一事,时弄小娇孙”。然而,却随笔写下了并非着调的、天马行空的“巩俐很漂亮,秋菊挺善良”。</h3><h3> &nbsp;</h3><h3> 官司,谁给理发师理发?</h3><h3> </h3><h3><br></h3><h3> 2021年7月10日随笔</h3><h3> 2020年7月18日简版</h3><h3>———————————————————</h3><h3><br></h3><h3> 后 记</h3><h3><br></h3><h3> 那天读到一篇关于数学的文章,写了留言,并发了朋友圈:</h3><h3> <span style="font-family: -webkit-standard; white-space: normal; -webkit-tap-highlight-color: rgba(26, 26, 26, 0.301961);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请原谅我:我因学过几天数学、又任教过几天中学数学,生活中,我与人与世“格格不入”的思维方式,便类似文中所述的思维方式——仅仅只是思维能力与方式,我本善良,我没有恶意。</span></h3><p style="font-family: -webkit-standard; white-space: normal; -webkit-tap-highlight-color: rgba(26, 26, 26, 0.301961);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nbsp; &nbsp; &nbsp; &nbsp; 其实,无论你是否是学数学专业,但,当警察破案、当法官断案、当领导决策、率企业竞争、割猪肉红烧………均应有如文之严谨推理能力与思维方式。</h3><p style="font-family: -webkit-standard; white-space: normal; -webkit-tap-highlight-color: rgba(26, 26, 26, 0.301961);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br></h3><p style="font-family: -webkit-standard; white-space: normal; -webkit-tap-highlight-color: rgba(26, 26, 26, 0.301961);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我本善良,特此后记。</h3><p style="font-family: -webkit-standard; white-space: normal; -webkit-tap-highlight-color: rgba(26, 26, 26, 0.301961);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h3><p style="font-family: -webkit-standard; white-space: normal; -webkit-tap-highlight-color: rgba(26, 26, 26, 0.301961);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br></h3><p style="font-family: -webkit-standard; white-space: normal; -webkit-tap-highlight-color: rgba(26, 26, 26, 0.301961);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h3><p style="font-family: -webkit-standard; white-space: normal; -webkit-tap-highlight-color: rgba(26, 26, 26, 0.301961);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br></h3> <h3>  &nbsp; 我与这个世界不熟</h3><h3> 问南方问故乡,问希望,问距离</h3><h3> 谢谢您的到访🍵🌹</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