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与“巴掌”可皆得

潭中泥人

<p class="ql-block">  2019年1月15日,缙云县某街道的孙女士到杜某家讨债,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p><p class="ql-block"> 缙云县近民法律宣讲团志愿者郑苏成随即介入调解。据孙女士陈述,三年前自己在广东养鱼,所养的鱼经过杜某介绍出售给收鱼人。在最后一笔交易中,杜某向自己借三千元钱。自己多次向他催讨,他始终不还,今天还打自己耳光,脸被打红肿。要求杜某赔偿两千元,再加上三千元欠款,共计归还五千元,否则决不罢休。</p><p class="ql-block"> 杜某则认为,自己根本没有向孙女士借过钱,是收鱼人欠她三千元,因为是自己牵头,所以她就赖到自己头上。杜某又说,收鱼人是隔壁村人,可以帮孙女士一起到收鱼人家中讨。至于说打人,是孙女士到自己家中指手划脚无理取闹,用手指触到自己脸上。自己将她手推开,不小心碰到她的脸,不是故意打她,可以到医院治疗,药费由自己支付。</p><p class="ql-block"> 郑苏成仔细看孙女士的脸,并没有任何异常。孙女士说,只要杜某归还三千元鱼款,被打之事可不计较。如不归还三千元,被打耳光要杜某赔礼。</p><p class="ql-block"> 杜某承认当初买卖时,缺少孙女士三千元鱼款的事实。但说自己向她借款三千元是胡说八道,自己打她耳光不是故意。</p><p class="ql-block"> 听了双方诉述,郑苏成已经清楚事件的来龙去脉。双方为了债权债务,引发治安问题。一方说是直接关系,另一方说是间接关系,各自都拿不出有效证据。为了农村稳定,郑苏成决定将这起纠纷予以调解。</p><p class="ql-block"> 郑苏成说,所谓的打架,双方都不存在伤害结果也就算了,不要再去追究对方责任。关于三千元鱼款,不管是鱼老板欠孙女士,还是杜某向孙女士借,必竟杜某是中介人,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因此,由杜某还给孙女士三千元,孙女士的三千元债权转交给杜某,由杜某向收鱼人主张债权。</p><p class="ql-block"> 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郑苏成的建议,签订了调解协议书。</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