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婚最难离?

丽达

今天,看到网上一则消息:据湖南衡阳衡阳县法院官方微博4月21日晚通报,原定于23日开庭审理的宁顺花诉陈定华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申请,该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开庭。——短短的几句话,背后却是一个5年4次起诉遭驳回的艰难的离婚案。 <p class="ql-block">  离婚有多难,只有律师和亲身经历过的当事人才知道。</p><p class="ql-block">  作为律师,以实务经历归纳一下离婚难的几种情形。</p><p class="ql-block">  首先,离婚当事人中如果其中一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除非对方家属配合,否则离婚很难。因为,在婚内,当对方成为“无限人“(失去行为能力的称无行为能力人;部分失去行为能力的称限制行为能力人,业内简称“无限人”)后,通常法定监护人就是其丈夫或其妻子。而丈夫或妻子要离婚就得先变更监护人,否则就成了自己告自己。可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谁应当在“无限人“的离婚案中担任其监护人,如果对方没有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近亲属又不愿意做其监护人,就无法起诉。我遇到过一个相反的案例:其母亲称女婿无故打骂其女儿,要求与男方离婚。其女儿本人也称同意母亲的说法。但女方是严重的智障。她的残疾证上显示,监护人正是男方。而身为正常人的男方却不同意离婚。于是母亲代女儿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告知母亲,离婚要先将女儿的监护人从男方变更回母亲自己。然而,变更监护人也须有法定的事由。即使男方真有打骂女方,只要没有惊动警方,又没有证人证言,变更监护人几乎也是不可能的。所以这个案子里,基本上是男方一人说了算。只要男方不同意离,女方母亲就无计可施。反之,假如男方提出来要离婚,也同样要先将监护人变更为母亲。如果她母亲不在了呢,谁来当她妻子的监护人并成为离婚案中被告的监护人?</p> <p class="ql-block">  其次,一方“躲猫猫”的,离婚很难。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的是,离婚案中诉讼代理人都是一般代理权,不能特别授权代理。因此,双方当事人都要亲自到庭陈述事实,并对是否同意离婚进行表态。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双方身份关系,即使是主动要求离婚的原告方,在请了律师以后也会被要求亲自到庭,何况是被告。法院为了防止被告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离婚”,会尽量避免启用“公告送达”程序,以便确保被告了解情况、到庭应诉并充分陈述事实。如果被告一方不想离婚,就会玩失踪,逃避应诉,避免接收法院的传票。而传票和诉状送达不成,法院就不能开庭审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想要成功离婚也非常难。</p><p class="ql-block">  实务中也有相反的案例,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利用法院的公告送达,在一方没有收到起诉材料的情况下成功地离了婚。</p> <p class="ql-block">  第三,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p><p class="ql-block">  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破裂。那怎样才算感情破裂呢?虽然曾有过司法解释,规定了可视为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但感情是否破裂其实是很难界定和把握的。所以,让法官十分头痛。特别是有过错的一方坚持要离婚,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时。若无过错的一方明知道对方有过错仍不愿意离婚的,即使一方有重婚、赌博等情形,法官仍可认定他们的感情尚未破裂,不予判离。</p><p class="ql-block">  假如有过错的一方想解除婚姻,而无过错的一方想维持婚姻时,作为法官,原本就可以有对无过错一方的同情,那么,与其让无过错的一方败诉,不如让有过错的一方败诉。所以,普遍的情况是,只要一方坚决不肯离,法官明知双方无法挽回也是宁可判不离。因为判不离是最保险的。另一种极端的情况是,有酗酒、赌博、家暴的过错方坚持不肯离婚的。法官原本应当支持无过错方的诉请,但是有一些当事人非常偏激,为了不让对方如愿,就扬言谁提离婚就如何如何,谁判决离婚就如何如何,对当事人或法官以暴力相威胁。事实上,法官也是人,也会心有顾忌,的确有法官因为这样现实的威胁而退却,对明知应当判离的案件,最终还是选择了判不离。也有勇敢的法官因判决离婚而陷入无尽的麻烦之中,有的甚至遭受人身伤害。</p> 对于离婚之难,还有值得一提的是上世纪80年代初期,遇罗锦离婚案。这个案件,引发了社会上“婚姻法要不要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理由“的广泛争议。有人认为,离婚必须有正当理由,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有人认为只要夫妻不再具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就应准予离婚。1980年九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感情不合”为由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一审法官党春源在判决书中写道:十年浩劫使原告人遭受政治迫害,仅为有个栖身之处,两人即草率结婚,显见这种婚姻并非爱情的结合。婚后,原被告人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这对双方都是一种牢笼……据说,党法官还曾经撰文《我为什么要判他俩离婚》,文中引用了恩格斯的:“如果说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道德的,那么只有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他说自己作为承办法官,“不忍再用封建主义的‘道德’和‘法律’绳索去捆绑他们”。然而,事实是一审判决后,男方不服判决而上诉。1981年一月,一审判决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发回重审。作为一审判决作出者的党法官当年压力之大可想而知。同年一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之下达成离婚协议:“遇罗锦和蔡钟培于1978年7月8日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融洽和睦。后由于遇罗锦自身条件的变化、第三者插足、见异思迁因此使夫妻感情破裂……经本院审理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这一结果可以看出,虽然依旧是离婚,但加上了批评遇罗锦的措词。我认为,其实男方心里也知道强扭的瓜不甜,但女方环境一变就见异思迁,过河拆桥的行为令人愤慨。其不服和不满并非完全是针对离婚本身,更多的是对女方没有为其过错行为付出代价而不满。所以,调解协议里的措词从某种方面来说也算是给了男方一个交待,同时也满足了女方的意愿,从而平衡了双方的诉求。<br>  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变迁,人们对婚姻的本质和婚姻自由等问题有了多元化的思考和评判。近年来,离婚难又开始重现。我认为,社会舆论和司法实践应当努力寻求一种路径,在保护传统的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与尊重现代的个人权利和幸福追求之间找到新的平衡点。<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