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根据《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陈仓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br> 第一条 陈仓区范围内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br>⑴国家机关; ⑵文物保护单位;⑶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⑷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⑸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⑹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养老机构; ⑺公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⑻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⑽陈仓区的东关街道、千渭街道、虢镇街道、阳平镇区域;⑾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div> 第二条 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br> 第三条 除第一条规定区域外,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br> 公安、环保等部门应大力宣传大面积、阶段性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大力倡导用更环保的电子鞭炮、电子礼花来代替烟花爆竹作为节日庆祝工具。<br> 第四条 陈仓区烟花爆竹销售、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br>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br> 第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br>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br> 第六条 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组织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br>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br> 第八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br> 第九条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br> 第十条 各镇政府(街办)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br> 各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br>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市民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尽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br> 第十一条 严禁我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执行本通告规定。<br> 第十二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br> 特此通告<br>举报电话:<br>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 09176220940<br>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 09176238567<br>宝鸡市陈仓区应急管理局 09176219608<br>宝鸡市陈仓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09176212015<br>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9176237825<br><br><br>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br> 2021年1月21日<br></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