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警示教育——“三重一大”事项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分析通报

沧州清风环保

<p class="ql-block">  我组在2020年度问题线索办理中,发现个别分局党组在处理“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上存在突出问题,容易引发违纪违法及腐败问题。现将此类案件通报如下,请各直属单位和分局引以为鉴,吸取教训,避免再次出现此类问题。</p><p class="ql-block"> <b>(一)案件经过和查处情况</b></p><p class="ql-block"> 1.2018年,某分局计划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筹建分表计电综合平台。2019年8月,该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在未经分局党组会研究的情况下,个人决定由某第三方公司负责平台的建设及运维。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党组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述分局主要负责同志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决定平台建设这一“三重一大”事项,涉嫌违纪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该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受到政务警告处分。</p><p class="ql-block"> 2.2020年3月,群众多次反映某县企业环评审批中存在违规审批、虚假审批的情况。经查,该县分局多年来在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发放过程存在把关不严、管理混乱、真假混杂等问题,个别环保人员借机从中牟利,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就是该分局党组在对待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发放等重大事项上,不听取意见、不研究决策,没有发挥主导决策作用,仅由个别或少数人决定,不法分子从而趁虚而入,借机敛财,使局内政治生态受到严重破坏,县内营商环境受到严重损害,公职人员形象受到严重损坏。目前该分局党组已改组调整,时任局长、个别分管副局长已被调离环保系统,其中一人涉嫌犯罪,已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p><p class="ql-block"> <b>(二)存在问题和教训</b></p><p class="ql-block"> 以上两个案例均暴露出个别分局党组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范围不明晰,没有发挥主导决策作用。二是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没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度,仅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是缺乏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 </p><p class="ql-block"> 党组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重视不足、认识不深、落实不细,或者违反有关程序和规定决策,民主集中制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不利于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不利于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建设,不利于有效规避风险和保护干部,容易导致权利滥用和监督管理缺位,甚至滋生腐败。</p><p class="ql-block"> <b>(三)整改措施和要求</b></p><p class="ql-block"> 为了堵塞漏洞,做好“后半篇文章”、强化警示教育,建章立制完善长效机制,要注重并做好以下工作。</p><p class="ql-block"><b> 一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b>《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的组织原则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民主集中制”,贯彻这一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十六字”方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这个原则和方针是各级党委(党组)(官僚机关)需要共同落实的决策程序。具体到一人负责制的党组(僚机关,官有党政主官,有权力制衡、相互制约机制,而僚没有),是“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决策要求。涉及的重要议题要在会前提前告知大家并经过充分酝酿,酝酿不成熟的不提交会议,避免出现因意见分歧过大“久议不决”的问题。</p><p class="ql-block"><b> 二是要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b>《条例》中规范的党组职责中包含的几项重要内容就是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是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中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要求。为了落实这个要求,规范权力运行机制,随后各地各部门普遍推行了“四个不直接分管、一个末位表态”规则,“四个不直接分管”是指主要领导实行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一个末位表态”是指主要领导在“三重一大”事项讨论表态时,最后一个发言,阐明观点意见,作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实际工作运作中,作为党组,因为局长办公会参加的人员范围一般比党组会大,有时也可作为党组扩大会议一并召开,除了重要干部任免有具体规范的程序外,其它重要事项有在局长办公会上研究决策的情况,这一般不视为违反规定。</p><p class="ql-block"><b> 三是要严格规范“三重一大”决策程序。</b>“三重一大”事项是纪检部门立项监督的重要事项,会议决策前,应当由分管纪检工作的党组成员向负责监督的纪检部门提前报备审查,主动要求纪检人员列席会议进行决策过程监督。关于“三重一大”的具体范畴,目前,我们结合其他市直部门的普遍做法,经与市局党组沟通,具体规范为:重大事项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环评、排污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在人事方面,包括提职晋级、招录计划、分配调整、技术人员等级评定、包括临时机构指定负责人、见习人员分配等内容;重要项目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立项、大气、水、土等方面的资金分配、拨付等方面;在资金管理方面,将一次性开支1万元以上的科目一律纳入大额资金使用范畴。其中,设区市30万以上的要严格按照公开招标程序进行,1-30万按照政府采购要求进行,各单位普遍推行了询价比对程序,即在向纪检部门报备后,成立3人以上询价小组,在纪检人员监督下进行询价比对,形成询价报告,报告中提供不少于3家的询价比选情况,提出选定建议,连同《协议书》一同提交会议研究决策。2020年6月,省财政厅印发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将公开招标标准改为设区市40万,县级30万。</p><p class="ql-block"> 结合目前不够规范的情况,下一步,我们将建议市局党组研究制定《关于规范分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同时,结合分局“三重一大”无处报备、监督不够的情况,我们将请示市纪委,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生态环境纪检监察组建立联动监督机制,将日常分局事项报备和会议监督规范到所在县级纪检监察组负责。各分局党组也要主动担负起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制度,规范议事规则和流程,按照要求及时向纪检部门报备报送,自动接受监督,一把手要以身作则、严格把关,其他党组成员要各负其职、协同配合,切实做到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p>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b>本内容限环境系统工作群使用,不得外传</b></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b>驻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发布</b></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b>监督电话:0317-3779979</b></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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