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未成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学校是同未成年人接触最为密切的部门。1月15日,新贺小学开展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专题学习。</h3> <h3>会上由副校长刘周主讲,他组织学习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兴隆镇新贺小学关于落实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所有教职员工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上报,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h3> <h3>刘周强调了侵害未成年人的九种情况,要求全校教职工密切关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强调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将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br>通过本次学习,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提高了教职工的安全和防范意识。老师纷纷表示:要以父母之心办教育,用心守护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br><br>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br><br><br><br>附:<br> 第一章 总则<br>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深入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检、国家监委等九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br>第二条【基本概念】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br>第三条【各类组织】本办法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急救中心、基层卫生机构、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br>第四条【报告情形】本办法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br>(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br>(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br>(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br>(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br>(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br>(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br>(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br>(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br>(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使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形。<br><br> 第二章 报告主体及流程<br>第五条【责任单位】各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能范围内,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梳理出强制报告责任单位清单,明确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强制报告第一责任人。<br>第六条【主体清单】 各责任单位应当梳理出具体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岗位及人员,列出清单,全面掌握情况。<br>第七条【重点对象】 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责任岗位及人员,进行重点培训、指导、督促,以点带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br>第八条【督促履责】 各责任单位应当将《强制报告责任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附件 1)、强制报告流程图(附件 2)传达到各强制报告责任人员,并签订《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责任承诺书》(附件 3),督促履行责任。<br>第九条【线索发现】各责任人员应当在日常教学、医疗救治、走访检查、受理信访及投诉热线、案件办理等工作中,高度关注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形,及时发现线索。<br>第十条【保持警惕】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其他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职业要求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做好书写、记录、资料保存等工作。<br>第十一条【先期核实】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应当特别注意收集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时间地点、侵害情形等,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br>第十二条【报告方式】发现强制报告情形时应当立即通过110 或其他口头、书面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br>第十三条【报告备案】根据本办法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br><br> 第三章 办案和救助<br>第十四条【受案立案】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br>第十五条【专门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中,应当有女工作人员。<br>第十六条【侦查取证】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br>第十七条【提前介入】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办案中的协商、沟通与配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案件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br>第十八条【配合取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报告人员或者单位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处理记录、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提供。<br>第十九条【“一站式”办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在专门办案场所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一站式”权利告知、询问取证、心理疏导和综合救助等工作。诉讼过程中以一次性询问未成年被害人为原则,避免“二次伤害”。<br>第二十条【通报反馈】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告单位和人员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告单位和人员。<br>第二十一条【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br>第二十二条【保护救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未成年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司法救助。<br>第二十三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br>第二十四条【监护干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性侵害、暴力伤害、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护的状态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情节严重的,临时照料的单位和人员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br>第二十五条【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侵害急需医疗救治、心理救助、生活安置、入学转学等的未成年被害人,相关单位应当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救助及时。对于基层单位无法妥善处置的,可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部门统筹处理。<br><br> 第四章 责任追究<br>第二十六条【保密义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告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br>第二十七条【隐私保护】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br>第二十八条【法律保障】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对报告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障,任何人不得对报告人的报案或举报进行阻拦或者打击报复。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br>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br>第三十条【问责调查】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br>第三十一条【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对本办法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br><br> 第五章 组织保障<br>第三十二条【激励措施】 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br>第三十三条【督促落实】各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能范围内指导、督促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本办法,并通过年度报告、不定期巡查等方式,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br>第三十四条【指导培训】各主管部门应当注重加强指导和培训。通过个别指导、专项培训等方式,提升各责任人员判断未成年人是否遭受不法侵害的能力、保存和收集证据的能力,规范强制报告、备案的程序等,确保强制报告效果。<br>第三十五条【衔接配合】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交流,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畅通联系渠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及时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强制报告工作联系人,畅通联系渠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人民检察院负责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安排。<br>第三十六条【宣传引导】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政策和法治宣传,强化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与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争取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br>第三十七条【鼓励倡导】鼓励各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或处于危险状态等情况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br>第三十八条【印发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br><br> (通讯员 张锐)<br> (编辑 张锐)</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