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 HAZOP 分析的要求的强制性

陈云堤

<p class="ql-block">HAZOP 分析是出现频率很高的一种表述,《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中,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列入限期整改的情形。限期整改属于强制性的措施,赋予了HAZOP 分析要求的强制属性。</p><p class="ql-block">这里表述的是“按要求组织”,引用的要求指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3.2.3。</p><p class="ql-block">《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中,关于HZAOP分析的条款有2.4、3.2.3和4.5.2。分别是这样描述的:</p><p class="ql-block">2.4 企业应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开展 HAZOP 分析;</p><p class="ql-block">3.2.3 企业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运用HAZOP 方法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一般每 3 年开展一次;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 HAZOP 分析工作;</p><p class="ql-block">4.5.2 (1)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定期运用HAZOP方法开展安全风险辨识;</p><p class="ql-block">作为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是对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引、指导,提出的原则、方法、程序应当属于“推荐性”的。企业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当不是导则规定的内容。意思基本相同的一句话,在“导则”中重复出现3次,足见“导则”对“HAZOP分析”的重视。重复表述隐含这样几层含义:</p><p class="ql-block">HAZOP分析非常有效、非常重要。</p><p class="ql-block">HAZOP分析企业不了解、不愿意开展。</p><p class="ql-block">对HAZOP分析已有的要求效力不足,需要导则的强调以增强其效力。从而推动企业开展这样缺乏内在动力、对隐患排查非常有效、非常重要的工作。</p><p class="ql-block">在导则中提出的要求,是什么性质的要求呢?</p><p class="ql-block">根据《应急标准化管理办法》应急〔2019〕68号,应急管理标准是法律法规的延伸,是统一的技术规范。对于依法需要强制实施的应急管理标准,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并且应当具有充分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依据;对于不宜强制实施或者具有鼓励性、政策引导性的标准,可以制定推荐性标准。“导则”没有明确其强制、推荐的属性,从名称和内容上可以推定出推荐的性质。</p><p class="ql-block">如用词上“一般每3年开展一次”,就是典型的推荐语气。一般情况下3年开展一次,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周期。不能将“一般”理解为强制性、理解为“要求”。</p><p class="ql-block">《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提出的HAZOP分析要求具有推荐的属性。</p><p class="ql-block">在之前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于“HAZOP分析”的类似描述:</p><p class="ql-block">《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p><p class="ql-block">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统称“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风险辨识分析,要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p><p class="ql-block">《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年76号:</p><p class="ql-block">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合同中应主动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审查,并派遣有生产操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审查,对HAZOP审查报告进行审核。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p><p class="ql-block">《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涉及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p><p class="ql-block">3.3.10根据设计过程开展的HAZOP研究或其他安全风险分析,说明主要分析结果。</p><p class="ql-block">关于现役装置和建设项目需要开展HAZOP分析2013年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分别作出了规定。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给出的是“指导意见”,语气上也是推荐性质的;安监总管三2013年76号,给出的是管理要求,表述语气也是强制性的。在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给出了设计文件中具体如何处理HAZOP分析结果的指导。</p><p class="ql-block">从2013年文件发布到2019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出台,6年时间中HAZOP分析实施的效果如何?企业缺乏HAZOP分析的主动性吗?是什么原因?搞清楚这些问题,对于要求企业如何做的技术性内容,综合实践中的效果,将其写入强制性或推荐性的标准中,或者强制推动,或者鼓励、引导企业开展。</p><p class="ql-block">开展HAZOP分析如果是需要强制推行的事项,可以按照现行的法规标准体系,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给予明确规定;如果属于应当鼓励、引导的事项,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进行引导。</p><p class="ql-block">《应急标准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应当通过执法监督等手段强制实施,应急管理推荐性标准应当通过非强制手段引导、鼓励相关单位主动实施。”分类整治属于执法监督的强制手段,推动落实的要求应为“强制性”而不应当是“推荐性”的事项。强制性推进开展HAZOP分析这一推荐性事项,模糊了HAZOP分析要求的强制性属性。</p><p class="ql-block">在强制和非强制之间界限模糊,给具体执法人员造成困惑。该强制要求的不推动落实,失职;不该强制的强制推行,越权。强制性不明确,让具体执法人员在失职和越权之间面临困难的选择。</p><p class="ql-block">界限模糊也对企业造成困惑,强制性要求不能考虑条件必须执行,而推荐性则应当结合自身实际自行作出决断。明确的强制性要求,企业无需花费精力研究遵照执行就是了;而推荐性的要求,企业则需要结合自身实际综合评判后作出抉择。</p><p class="ql-block">怎么做是手段,实现安全生产才是目标。不能错误的把手段当作目标,更不能强化与目标没有明显关联的手段。</p><p class="ql-block">对HAZOP分析的要求,应当尽早明确是否具有强制性的属性,有利于推动开展HAZOP分析、通过开展HAZOP分析促进安全生产。</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