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

佐科

<p class="ql-block">户外运动是一项在自然场地举行的一组集体项目群。其中包括登山运动一类,运动员徒手或使用专门装备攀登各种不同地形的山峰或山岭。徒步穿越 :主要靠行走去完成起点到终点的穿越里程。中间可能要跨越山岭、丛林、沙漠、雪原、溪流、峡谷等地貌的一种户外活动。徒步:也即“HIKING”,是户外运动的基本构成。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长途步行。</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户外运动中多数带有探险性,属于极限和亚极限运动,有很大的挑战性和刺激性,拥抱自然,挑战自我。</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历史追溯起源发展</p><p class="ql-block">户外运动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的欧洲。</p><p class="ql-block"> 据史料记载,法国著名科学家德·索修尔为探索高山植物资源,渴望能有人帮他克服当时看来是不可逾越的险阻——登上阿尔卑斯山顶峰(在法国境内的勃朗峰,海拔4810米,是西欧的第一高峰)。他于1760年5月在阿尔卑斯山脚下的夏木尼镇贴出一则告示:“凡能登上或提供登上勃朗峰之巅线路者,将以重金奖赏。”直到26年后的1786年6月,夏木尼镇一位名叫巴卡罗的医生揭下了告示,他经过两个多月的准备,与当地山区水晶石采掘工人巴尔玛结伴,于8月6日首次登上了勃朗峰。</p><p class="ql-block"> 1787年8月3日,由德·索修尔本人率领、巴尔玛做向导的一支20多人组成的登山队,再次登上了该峰,揭开了现代登山运动的序幕。在整个登山过程中,他们进行了有关人体生理、自然环境等多方面的考察,取得了许多高山科学的宝贵资料。后来,人们把登山运动称为“阿尔卑斯运动”,把1786年作为登山运动的诞生年,把阿尔卑斯山下的夏木尼镇作为登山运动的发源地,德·索修尔、巴尔玛等人则成为世界登山运动的创始人,并得到了国际登山界的公认。 </p><p class="ql-block"> 在18世纪,有一些传教士为了传教,不得不穿越山区;科学家开始走入山区,做一些自然生态的研究,除了这些人外,还有一些因拜工业革命所赐而形成的实业家和企业家等社会新阶层,这些人有了一定的资金后同时也为了追求另一种刺激,就开始把登山当成另一种休闲方式。在当时,首登(某座山头被人类第一次登顶)就成为所有登山者追求的目标,当那些在阿尔卑斯山区中,比较平缓而容易到达的山头都被首登过后,剩下的就是有着相当难度的大山了。当时的登山者,为了克服这些终年积雪的冰岩地形,进而发展出一整套技术。只是此时无论技术上还是装备上都还相当简陋。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为了符合特种地形作战上的需求,军队开始发展了这些技术,攀岩和野营才逐渐有了雏形,而真正形成分类的体育项目还是在上世纪70年代以后了。但这些项目的历史虽然很短,但在后几十年中已经成为各个发达国家里很普及的运动了,同时野外露营更是欧美国家上至老人下至童子军都十分喜爱的活动。</p><p class="ql-block"> 早期的户外运动其实是一种生存手段,采药、狩猎、战争等活动无一不是人类为了生存或发展而被迫进行的活动。二战期间,英国特种部队开始利用自然屏障和绳网进行障碍训,其目的是为了提高野外作战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这是人类第一次系统的把户外活动有目的的运用到实际中。</p><p class="ql-block"> 二战后,随着战争的远离和经济的发展,户外活动开始走出军事和求生范畴,成为人类娱乐、休闲和提升生活质量的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1989年新西兰举办的首次越野探险挑战赛后,各种各样形式的户外活动和比赛在全世界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在欧洲每年都有众多的大型挑战赛举行。在美国,户外运动的参与人数和产值都位居所有体育运动的第三位。户外运动的概念:户外活动是指以自然环境为场地的,带有探险性质或体验探险性质的体育活动项目群。</p> <p class="ql-block">户外运动(徒步、登山)广泛成为了现代生活的时尚,户外运动类别为极限和亚极限运动,极具挑战性、刺激性,项目通常为徒步、登山、攀岩,为追求实现拥抱自然,挑战自我的宗旨,使户外运动饱含风险。</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2021年1月1日起我国《民法典》将实施,户外运动发生的风险有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产生纠纷可以依据规定进行处理。现将本人的学习理解作交流,希望对户外运动达人能有帮助,共同提高。</p> <p class="ql-block">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07月22日 《民法典》。法典共计7编加附则、84章、1260条、总字数逾10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体现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p><p class="ql-block">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中新增的“<span style="color: rgb(237, 35, 8);">自甘风险”</span>原则,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提高活动效率和质量。</p><p class="ql-block">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span style="color: rgb(237, 35, 8);">“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span></p> <p class="ql-block">问:“自甘风险”原则的“前世今生”是什么?</p><p class="ql-block">“自甘风险”源于“对同意者不构成损害”的罗马法格言,又称自承风险、自甘冒险,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p><p class="ql-block"> 作为对侵权责任的抗辩,自甘风险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法理论或实践所认可。现代社会中,竞技比赛、自助游、极限运动等活动的风险大量存在,但是2009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自甘风险”尚未列入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有些裁判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文体活动的开展,也限制了人们的正常交往。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了“自甘风险”原则,填补了法律空白。</p> <p class="ql-block">问:哪些活动中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p><p class="ql-block">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等。</p> <p class="ql-block">问: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p><p class="ql-block"> 根据《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原则的规定,适用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p><p class="ql-block">01、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p><p class="ql-block">从事的活动具备相关风险,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其中风险性指行为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p><p class="ql-block">02、主体上的适格性</p><p class="ql-block">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p><p class="ql-block">03、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p><p class="ql-block">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p><p class="ql-block">04、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p><p class="ql-block">行为人作出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但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惯和行业规则。</p> <p class="ql-block">问:如果在户外运动探险中受伤,哪种情况下,可以要求驴友承担赔偿责任?</p><p class="ql-block">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若驴友对你受伤<span style="color: rgb(237, 35, 8);">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以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span></p> <p class="ql-block">作为参加者</p><p class="ql-block">1.参加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并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此项活动。</p><p class="ql-block">2.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p><p class="ql-block">3.活动中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p> <p class="ql-block">作为组织者</p><p class="ql-block">1.作为文体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p><p class="ql-block">2.为避免产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组织者可明确具体地以<span style="color: rgb(237, 35, 8);">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者此项活动隐含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害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者签署相关书面文件。</span></p><p class="ql-block">3.可利用第三方转移风险,比如由参加者<span style="color: rgb(237, 35, 8);">购买保险或组织者赠送保险等方式,可保障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span></p> <p class="ql-block">一、自甘风险规则的内涵</p><p class="ql-block">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致使自己遭受损害的情形。世界各国都普遍承认自甘风险是免除行为人责任的一项事由。从概念的表述上来看,我们似乎可以直接得到结论:受害人自担损害后果的原因是因为其存在一定要参与某种冒险活动的“过错”或者存在对损害结果的承诺。但事实并非如此。</p> <p class="ql-block">其一,自甘风险不等于有“过错”。自甘风险行为是否等于有过错,应当看这个活动是否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受害人一定要冒险穿过有阻隔设施的建筑工地而被掉落的物品砸伤,或者是在景区违背提示冒险自行攀爬而跌落造成摔伤的,这些活动很显然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受害人有过错,应自担损害后果。但是法律并不禁止文体活动这一类的冒险活动,所以并不能认为参加这类活动的行为属于受害人有过错。</p> <p class="ql-block">其二,在活动开始前,应当明确、全面告知参与者,该项活动的风险及该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必要时可以书面方式告知,并可要求对方签署相关承诺书。</p> <p class="ql-block">其三,在活动进行过程中,时刻准备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在户外体育场的足球比赛过程中遭遇下雨时,非必要情形,应当及时停止;在损害发生时,应当及时提供合理的救助措施,避免损害的进一步扩大。</p> <p class="ql-block">其四,及时查明损害的发生原因。许多危险活动损害的发生不仅仅是因为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引发,也可能是该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还可能是两种原因共同作用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查明损害发生原因,也有助于责任的解决。</p> <p class="ql-block">其五,可利用第三方转移风险,比如由参加者购买保险或组织者赠送保险等方式,可保障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p> <p class="ql-block">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场合,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损害的活动参与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在组织活动时,组织者同时也应当尽力履行相应义务,避免对活动参与者造成损害。</p> <p class="ql-block">二、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p><p class="ql-block">01客观构成要件</p><p class="ql-block">客观构成要件是指,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结果是文体活动中一定风险的现实化。需要明确的就是两个要素:文体活动的范围,以及一定风险的内容及其现实化。</p><p class="ql-block">首先,文体活动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所说的文体活动应该是指为社会所认可的,能够丰富人们生活的文艺活动和体育活动。一般而言,这些文体活动应该为我们通常可见,风险不高、可控,并且民众接受程度高。具体而言,可能包括三种类型:其一,文化娱乐活动,如文艺汇演、商场组织的“大胃王”比赛等;其二,对抗竞赛活动,如多人参加的足球、篮球比赛等,这也是自甘风险规则的主要适用范围;其三,一定的风险类活动,如室内的攀岩活动,组织去游乐园等。</p><p class="ql-block">其次,一定风险的内容及其现实化一定风险是指,该风险为文体活动所固有的风险,即是从一般人的角度而言,属于参加该活动很有可能会发生的风险,例如参加足球活动有可能会被撞倒受伤风险,参加篮球活动时拼抢导致的受伤风险。而一定风险的现实化,是指受害人最终所遭受的损害结果也应当是这些风险的正常结果,如足球比赛中被合规滑铲所导致的擦伤、篮球比赛中正常抢篮板时导致的崴脚等,而不能是由于对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犯规所造成的损害结果。</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02主观构成要件</p><p class="ql-block">主观构成要件是指,受害人明知风险并且自愿参加文体活动。需要明确的也是两个要素:明知的内容和程度,以及自愿的内容。</p><p class="ql-block">首先,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明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受害人知道所要参加活动的内容,如足球比赛的形式、参与人、激烈程度等;二是该类活动可能存在固有风险,如被人撞倒,被球踢中等。至于明知的程度,由于自甘风险规则加重了受害人的责任,所以我们认为对之应当进行严格限定,要求参与人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参与人的监护人完全了解相应风险。</p><p class="ql-block">其次,自愿的内容。自愿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愿接受,即在明知风险后,仍然自愿接受该风险的,但是如果是造欺骗或者蒙蔽而对风险程度和内容产生误判的,不能视为接受风险;二是,自愿参加,即受害人在明知且接受风险后,基于自己的意志决定,参加特定的文体活动,如果是被强迫、逼迫参加,如以缺勤、辞退等方式相施加压迫的,则不能视为自愿参加。</p><p class="ql-block">三、对活动的参与者和组织者的建议</p><p class="ql-block">01活动参与者</p><p class="ql-block">作为活动的参与者应当尽可能做到以下几点:</p><p class="ql-block">其一,在参加活动前,参加者应当充分了解该项活动的内容、组织者的组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并且应当客观评估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综合判断自己是否符合参加活动的条件以及承担风险的能力。</p><p class="ql-block">其二,在参加活动过程中,应该时刻注意自我保护,按照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当发现自己身体不适或者发生紧急状况时,应当及时向组织者反应并及时退出相应活动,寻求一定的物质、医疗帮助。</p><p class="ql-block">其三,在参加活动过程中,也应当履行注意义务,严格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的人身造成损害。如果意外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及时救助,避免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在因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场合,可以进一步减少损失;另一方面,在因自己一般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场合,避免自己对进一步扩大的结果承担责任。</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首先,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明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受害人知道所要参加活动的内容,如足球比赛的形式、参与人、激烈程度等;二是该类活动可能存在固有风险,如被人撞倒,被球踢中等。至于明知的程度,由于自甘风险规则加重了受害人的责任,所以我们认为对之应当进行严格限定,要求参与人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参与人的监护人完全了解相</p> <p class="ql-block">其次,自愿的内容。自愿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愿接受,即在明知风险后,仍然自愿接受该风险的,但是如果是造欺骗或者蒙蔽而对风险程度和内容产生误判的,不能视为接受风险;二是,自愿参加,即受害人在明知且接受风险后,基于自己的意志决定,参加特定的文体活动,如果是被强迫、逼迫参加,如以缺勤、辞退等方式相施加压迫的,则不能视为自愿参加。</p> <p class="ql-block">三、对活动的参与者和组织者的建议</p><p class="ql-block">01活动参与者</p><p class="ql-block">作为活动的参与者应当尽可能做到以下几点:</p><p class="ql-block">其一,在参加活动前,参加者应当充分了解该项活动的内容、组织者的组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并且应当客观评估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综合判断自己是否符合参加活动的条件以及承担风险的能力。</p> <p class="ql-block">其二,在参加活动过程中,应该时刻注意自我保护,按照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当发现自己身体不适或者发生紧急状况时,应当及时向组织者反应并及时退出相应活动,寻求一定的物质、医疗帮助。</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其三,在参加活动过程中,也应当履行注意义务,严格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的人身造成损害。如果意外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及时救助,避免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在因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场合,可以进一步减少损失;另一方面,在因自己一般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场合,避免自己对进一步扩大的结果承担责任</p> <p class="ql-block">其三,在参加活动过程中,也应当履行注意义务,严格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的人身造成损害。如果意外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及时救助,避免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在因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场合,可以进一步减少损失;另一方面,在因自己一般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场合,避免自己对进一步扩大的结果承担责任</p> <p class="ql-block">02活动组织者</p><p class="ql-block">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当做到以下几点:</p><p class="ql-block">其一,在活动的规划和组织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活动的风险,认真制定活动的实施方案,明确规避风险的可靠方法和措施,严格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其二,在活动开始前,应当明确、全面告知参与者,该项活动的风险及该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必要时可以书面方式告知,并可要求对方签署相关承诺书。</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其三,在活动进行过程中,时刻准备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在户外体育场的足球比赛过程中遭遇下雨时,非必要情形,应当及时停止;在损害发生时,应当及时提供合理的救助措施,避免损害的进一步扩大。</p> <p class="ql-block">其四,及时查明损害的发生原因。许多危险活动损害的发生不仅仅是因为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引发,也可能是该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还可能是两种原因共同作用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查明损害发生原因,也有助于责任的解决。</p> <p class="ql-block">其五,可利用第三方转移风险,比如由参加者购买保险或组织者赠送保险等方式,可保障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p><p class="ql-block">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场合,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损害的活动参与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在组织活动时,组织者同时也应当尽力履行相应义务,避免对活动参与者造成损害。</p> <p class="ql-block">四、结论</p><p class="ql-block">《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的颁布,让法院在处理校园以及其他场所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有了清晰明确的法律依据,也让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监护人等都对今后参加此类活动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对于开展文体活动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仍有待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和实践来对其适用范围进行限制,否则容易造成“自甘风险”原则的滥用。</p> <p class="ql-block">《民法典》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我们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既是保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法典,更是我们必须遵循的规范。要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