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高法行再321号 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是否具有滥用诉权的主观故意,应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综合分析。如果无法得出当事人长期恶意反复提起大量诉讼的结论,则不能认定当事人构成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及诉权的滥用。 金文博于2016年11月25日向西岗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3年8月9日,西岗区人民政府向市国土局上报《大连市南部滨海大道东端桥隧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研究意见的报告》依法申请市国土局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的批复”。西岗区政府于2017年1月4日作出《大连市西岗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金文博不服,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西岗区政府于2016年3月2日对金文博作出西政补[2016]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金文博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6)辽02行初9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金文博的诉讼请求,金文博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金文博为了解其房屋被征收的相关情况,向西岗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故其提出本案信息公开具有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故被诉告知书与其具有利害关系。其针对被诉告知书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规定。<br> <b>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是否具有滥用诉权的主观故意,应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综合分析。根据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无法得出金文博长期恶意反复提起大量诉讼的结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金文博起诉所基于的事实不清、理由不充分。</b>故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确有不当。<br> 综上,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行终708号行政裁定;二、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行初120号行政裁定;三、指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div>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iv><div>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