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对夫妇离世留下房产,独生女拿着遗嘱却不能继承,为啥?

泉湖二月八

<h3> 2010年,湖南郴州的陈建军夫妇俩自立了一份遗嘱,<strong>并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将名下房屋留给唯一的女儿陈爱玲。</strong></h3><h3> 陈建军老人的妻子去世后,陈爱玲对父亲的探望逐渐减少。2013年,陈建军老人也确诊肝硬化,于2017年去世。</h3><h3> 之后,陈爱玲希望通过遗嘱继承房屋时,<strong>却发现自己并非继承人</strong>。</h3> <h3> 原来,陈建军病后,<strong>其侄儿一直负责照料他的生活起居以及医疗陪护,陈老于2017年再次设立遗嘱,将房产留给侄儿。</strong></h3><h3><strong> 而陈爱玲认为,自己的公证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strong>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表弟归还房产的所有权。</h3><h3> 法官表示,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strong>前后相隔七年的两份遗嘱,究竟该以哪一份为准。</strong>最终,一审法院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strong>认定女儿陈爱玲手中的遗嘱已经失效。</strong></h3> <h3>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廖军说:“<strong>他的女儿虽然是唯一的女儿,但是没有尽到赡养义务</strong>,从公序良俗也好,遵从真实意思表示也好,<strong>一审法院判决,最后一份遗嘱是真实合法有效的。</strong>”</h3><h3> 对于一审的判决,陈爱玲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strong>二审法官表示,按照现行《继承法》以及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规定,陈老的最后一份遗嘱是具有法定效力的。</strong></h3> <h3>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廖军介绍,<strong>最终,表弟愿意支付陈爱玲一定的经济补偿,陈爱玲不再追究房产所有权,双方完成庭外调解。</strong></h3><h3> 法官表示,《民法典》针对有效遗嘱形式的最新规定中,新增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陈老的最后一份遗嘱是录像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一样,具有法律效力。</h3> <h3> 廖军介绍,在法律实践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家庭一改以前“立遗嘱不吉利”、“立遗嘱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观念,开始重视遗嘱的设立,并尊崇法律的规定来设立遗嘱。现在,有效遗嘱形式由过去的五种增加到七种,有法可依的同时,也遵守着公序良俗的原则。</h3><h3> 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并且必须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在明年将实施的《民法典》中,也是明确了这一原则。</h3>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对此,你怎么看?</strong></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br></strong></div><h5 style="text-align: center;">来源:芒果都市</h5><h3></h3> <a href="https://mp.weixin.qq.com/s/cLyMN_pV0vqQA9HV8XYNjA"><i class="iconfont icon-iconfontlink"> </i>查看原文</a> 原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著作权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