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第一起运用反恐法处罚企业案例:郑路派出所联合国保大队、法制大队对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加油站进行处罚

🇨🇳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p><p><br></p> <p>  反恐怖主义法对企业严管重罚带来的警示效应,能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形成强有力震慑,直接推动反恐怖防范工作的开展。</p> <p>  县局国保大队反恐专班领导对反恐怖工作高度重视,郑路派出所领导也非常重视民警对于反恐怖主义法的深入学习和应用。</p> <p>  按照县局党委要求,郑路派出所在全力提高群众安全感满意度的同时高度重视社会面管控,以打促防,源头治理,防范于未然。</p> <p>  2020年12月4日,郑路派出所在县局反恐专班、法制大队领导的指导下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辖区加油站未按照实名登记要求销售零散汽油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警告处罚,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p> <p>  这也是我县首次利用反恐法对企业进行处罚的案例。</p> <p>  2014年至今,郑路派出所就非常重视加油站巡检工作,销售零散汽油必须进行实名登记,然而通过11月份的巡逻工作,郑路派出所民警发现辖区某加油站似乎在这方面执行不力,民警也多次对该加油站进行辅导。</p> <p>  但是民警想发现问题却没有那么容易,要么登记系统进不去,要么负责人员不在,而几分钟便可以完成的交易行为,的确不容易被发现。</p> <p>  于是,善于从细节入手的我们开始了一系列“微”调查。我们查看了登记表,查看了登记系统,更从11月初的监控开始查看。然后在周边“溜达”,向周围群众了解情况。</p> <p>  功夫不负,我们最终查明了该加油站多次未按照规定核实录入购买零散汽油人员信息的违法事实。</p> <p>  我所向县局国保大队汇报后,国保大队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反恐专班到郑路派出所指导工作,最后,该加油站负责人李某深刻认识到错误,并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p> <p>  因为是第一次运用反恐法处罚企业,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反恐专班、法制大队领导提供了大量的援助和支持,考虑到加油站负责人态度良好,后来能够积极配合工作。最终,经上级领导批准,郑路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加油站进行了警告处罚,同时下达了改正通知书。</p> <p>  在县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郑路派出所全体干辅警坚守岗位,践行使命,敢干能干,为人民群众交出一份份满意答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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