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发文建立火灾调查协作工作机制

富源

12月1日,富源县消防救援大队与县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富源县公安机关与消防救援机构火灾调查协作办法》(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富源县公安机关与消防救援机构的火灾调查协作配合机制,提高火灾调查和火灾刑事案件侦办工作整体效能。 <b>《办法》明确领导小组。</b>成立县级火灾调查协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公安局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组长,县公安局刑侦、治安管理、法制等部门领导为副组长,相关业务部门(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作工作的启动、任务布置、信息综合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制定联络员名册,建立火灾调查协作联络机制,负责具体案件的协作侦办和联络工作,确保案件重要信息的互通共享,提高火灾刑事案件的侦办能力。 <div> <b>《办法》明确工作要求。</b>一是县公安局相关部门、乡镇派出所和消防救援大队要高度重视火灾事故调查协作机制建设,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刑事案件侦破效能。二是在开展协作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结合案件遇到的疑难问题,处理分歧,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遇到各类问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交流研讨。三是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做好信息总结反馈,并做好《协作办法》的宣贯,有力推动火灾调查协作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工作实效。<br></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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