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 :在签订安置协议且腾交房屋情况下,行政机关拆除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西安高新区法制办

<b>(2020)最高法行申7031号</b> 在当事人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且主动腾交房屋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乔峥荣系西安市鄠邑区XX镇XX村农业户口,在本村居住生活。2018年12月1日,为XX大道及XX号路拓宽项目,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沣京管委会)发出通告,XX道XX线范围内涉及的村民宅基地上房屋实施拆迁。乔峥荣受其家庭成员的委托,于2018年12月13日向西安沣京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拆迁指挥部)递交申请,对搬迁安置方案表示同意并自愿签订搬迁安置协议。2018年12月28日,乔峥荣与沣京管委会结算了搬迁安置费用,沣京管委会应付乔峥荣搬迁安置补偿费共计1075863.55元,同日,乔峥荣与沣京管委会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编号:0000774),安置140㎡住宅1套,后按照协议书约定领取了补偿费用。2019年1月2日,乔峥荣向沣京管委会交回整院房屋,并领取了房屋安置卡。2019年1月9日,拆迁指挥部将乔峥荣交回的整院房屋予以拆除。2019年4月8日,乔峥荣以自己居住的房屋被拆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鄠邑区政府派出机构沣京管委会于2019年1月9日对其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2.判处鄠邑区政府承担诉讼费。另查明,沣京管委会是被告鄠邑区政府的派出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经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再审申请人户于2018年12月28日与西安沣京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沣京管委会)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结算了搬迁安置费用,沣京管委会应付乔峥荣搬迁安置补偿费共计1075863.55元;2019年1月2日,乔峥荣向沣京管委会交回整院房屋,领取了房屋安置卡;2019年1月9日,西安沣京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拆迁指挥部)将乔峥荣交回的整院房屋予以拆除。据此,<b>在乔峥荣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且主动腾交房屋的情况下,拆迁指挥部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对乔峥荣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乔峥荣起诉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b>乔峥荣的再审申请及其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br> 综上,乔峥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定如下:驳回乔峥荣的再审申请。<br>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b><div>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div>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br>(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br>(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br>(三)行政指导行为;<br>(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br>(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br>(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br>(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br>(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br>(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br>(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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