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金都工业集中区原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受贿91万-学习分享案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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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来源:海峡导报大漳浦  2020.11  </h3></br> <h3>    昨日,导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诏安县金都工业集中区原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李瑞文,利用职务便利,受贿金额合计人民币91.36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h3></br> <h3>    据悉,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瑞文利用其担任诏安县政府办副主任、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金都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睦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的经营事项在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会议纪要印发,企业员工子女申请就读诏安实验小学的手续办理和在金都工业集中区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关照,先后6次收受沈某给予的钱款34万元和港币4万元(折合人民币3.3616万元),合计37.3616万。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瑞文为胡某某在金都工业集中区工程项目的取得、施工建设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关照,先后3次收受及索要胡某某钱款合计54万元。</h3></br> <h3>    南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瑞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上两项受贿金额合计人民币91.36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南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瑞文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被告人李瑞文违法所得人民币91.3616万元,予以追缴,由暂扣单位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h3></br> <h3>导报记者 刘龙</h3></br> <h3>李瑞文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h3></br> <h3>来源: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12-12</h3></br> <h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h3></br> <h3>刑 事 判 决 书</h3></br> <h3>(2019)闽0627刑初300号</h3></br> <h3>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h3></br> <h3>被告人李瑞文,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因涉嫌受贿,于2019年3月26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h3></br> <h3>辩护人**文,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h3></br> <h3>被告人李瑞文被控受贿一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9日以靖检诉刑诉[2019]25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丽容、代理检察员刘瑞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瑞文及其辩护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决定延期审理,于同年11月2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h3></br> <h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h3></br> <h3>一、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瑞文利用其担任诏安县政府办副主任、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金都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睦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的经营事项在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会议纪要印发,企业员工子女申请就读诏安实验小学的手续办理和在金都工业集中区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关照,先后6次收受沈某给予的钱款34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和港币4万元(折合人民币3.3616万元),合计37.3616万元。具体如下:</h3></br> <h3>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沈某在南睦公司其办公室送给李瑞文现金2万元,李瑞文予以收下;</h3></br> <h3>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沈某在南睦公司其办公室送给李瑞文现金2万元,李瑞文予以收下;</h3></br> <h3>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沈某在南睦公司楼下送给李瑞文现金20万元,李瑞文予以收下;</h3></br> <h3>4.2017年7月份的一天,沈某在南睦公司其办公室送给李瑞文现金5万元,李瑞文予以收下;</h3></br> <h3>5.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沈某在南睦公司其办公室送给李瑞文现金港币4万元,李瑞文予以收下;</h3></br> <h3>6.2018年8月份的一天,沈某在南睦公司其办公室送给李瑞文现金5万元,李瑞文予以收下。</h3></br> <h3>二、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瑞文利用担任诏安县政府办副主任、金都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胡某1在金都工业集中区工程项目的取得、施工建设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关照,先后3次收受及索要胡某1钱款合计54万元。具体如下:</h3></br> <h3>1.2018年6月份的一天,胡某1在金都工业集中区一饭店外送给李瑞文现金4万元,李瑞文予以收下;</h3></br> <h3>2.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胡某1在李瑞文诏安县南诏镇光良社区145号家中(以下简称145号家中)送给李瑞文现金20万元,李瑞文予以收下;</h3></br> <h3>3.2019年1月10日,李瑞文在其145号家中向胡某1索要3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后胡某1按照李瑞文要求将钱款汇到指定账户。</h3></br> <h3>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宣读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瑞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30万元及非法收受他人61.3616万元,合计91.3616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瑞文向他人索要钱款30万元的行为,依法可以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案件相关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瑞文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在人民币30万元至45万元的范围内判处罚金。</h3></br> <h3>被告人李瑞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在量刑上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并提出: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及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在接受调查期间,其已主动退清违法所得。</h3></br> <h3>辩护人**文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瑞文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在量刑上提出李瑞文具有如下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1.李瑞文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交代,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2.李瑞文向福建省纪委监委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具有立功表现;3.李瑞文已全部退清赃款,漳州市纪委监委向其扣押的款项余款13.6384万元其愿意作为罚金缴纳,罚金不足部分将通过家属尽快筹集缴清;4.李瑞文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认罪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瑞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h3></br> <h3>经审理查明:</h3></br> <h3>一、被告人李瑞文收受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送给的款项折合计人民币37.3616万元。</h3></br> <h3>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瑞文利用其担任诏安县政府办副主任、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金都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睦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请托的诸如:对其经营项目事务(诏安明诏大酒店土地使用权延期申请、诏安县中医院搬迁建设项目增资)在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提交、会议纪要印发,以南睦公司名义为非企业员工子女申请就读诏安实验小学的手续办理,及为南睦公司和沈某之友李某1、陈某1在金都工业集中区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事项,提供支持和关照,先后6次收受沈某送给的钱款34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和港币4万元(折合人民币3.3616万元),合计37.3616万元。具体如下:</h3></br> <h3>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沈某在南睦公司其办公室送给李瑞文现金2万元,李瑞文予以收下;</h3></br> <h3>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沈某在南睦公司其办公室送给李瑞文现金2万元,李瑞文予以收下;</h3></br> <h3>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沈某在南睦公司楼下送给李瑞文现金20万元,李瑞文予以收下;</h3></br> <h3>4.2017年7月份的一天,沈某在南睦公司其办公室送给李瑞文现金5万元,李瑞文予以收下;</h3></br> <h3>5.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沈某在南睦公司其办公室送给李瑞文现金港币4万元,李瑞文予以收下;</h3></br> <h3>6.2018年8月份的一天,沈某在南睦公司其办公室送给李瑞文现金5万元,李瑞文予以收下。</h3></br> <h3>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瑞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h3></br> <h3>(1)漳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证实:漳州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3月26日决定对李瑞文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h3></br> <h3>(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瑞文出生于1974年6月15日,犯罪时已达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h3></br> <h3>(3)前科劣迹查询证明,证实:此前李瑞文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h3></br> <h3>(4)干部任免审批表、李瑞文基本情况表,证实:李瑞文于2014年11月至2016年9月任县政府办副主任,2016年9月开始任诏安县金都工业集中区党委书记。</h3></br> <h3>(5)诏安县组织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李瑞文档案材料及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前后不一致情况。</h3></br> <h3>(6)诏安县委、县政府任免通知文件,证实:李瑞文于2014年11月被任命为诏安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9月开始任金都工业集中区党委书记,免去县政府办副主任职务。</h3></br> <h3>(7)诏安县政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2014年11月4日办公会研究决定李瑞文分管诏安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督查室;2015年4月12日办公会研究决定李瑞文分管诏安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督查室、机关效能;2016年5月20日办公会研究决定李瑞文分管诏安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督查室、机关效能、总值班室。</h3></br> <h3>(8)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通知文件诏金工委[2018]21号、诏金工委[2018]22号,证实:李瑞文负责金都工业集中区党委、管委会全面工作。</h3></br> <h3>(9)诏安县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县政府常务会会议议题提交、会议纪要印发的流程。</h3></br> <h3>(10)诏安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5]1号、会议纪要送审签发单、手写记录稿、签到表、打印记录文稿,证实:2015年1月4日召开的诏安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包括明诏大酒店土地使用权延期申请等相关议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明诏大酒店延期土地使用40年及分块建设。李瑞文列席该会议。</h3></br> <h3>(11)土地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登记审批表、诏安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由沈某提交的申请书、土地登记调查审批表、诏安县政府诏政[1993]地41号、拍卖成交确认书、诏安明诏大酒店清算组出具的证明、关于明诏大酒店土地使用权过户事宜的函、关于原明诏大酒店用地申请土地使用权延期的请示、沈某提交的申请报告,证实:沈某通过竞买,将明诏大酒店地块买下,并向诏安国土局申请将地块分成四块及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权限40年。</h3></br> <h3>(12)诏安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6]9号、会议纪要送审审批单、常务会议题记录、签到表、常务会内容记录稿、会议议题申报表、申请调整BT投资规模的报告、诏安中医院参会部门会议纪要、概算审核书、投资建设合同,证实:会议审议研究同意诏安县中医院搬迁建设项目在原有投资规模基础上增加6815.6万元,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概算总价890.32万元,沈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南睦建筑有限公司与诏安中医院签订建设合同。</h3></br> <h3>(13)诏安县政府出具的关于2015、2016年申请入学情况的说明、入学申请表、情况说明、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诏委办[2014]48号及附件、南睦公司提交的申请报告、申请表、户口本复印件,证实:2014年诏安县委出台申请入学相关方案。南睦公司以诏安县纳税大户“对诏安经济深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为申请条件,分别于2015年、2016年申请公司员工子女合计5人入读实验小学。入学申请需交由政府办主任签名确认。</h3></br> <h3>(14)投标单位签到表、进入评审单位记录表、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参与诏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观1号工程投标,未进入评审环节。</h3></br> <h3>(15)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会议纪要[2017]4号、[2018]2号,金都海洋生物产业园基础设施——金都中路、金都东路、金都大道工程施工招投标等相关材料,证实: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于2017年9月研究《诏安金都海洋生物产业园基础设施》6条道路施工招标代理等问题,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系被邀请参选单位,最终确定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选,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兵,实际经营人为李某1,该公司于2017年7月7日与金都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合同。</h3></br> <h3>(1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记账凭证、电汇凭证、发票、预算费用申请等材料,证实:诏安金都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与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诏安金都海洋生物产业园基础设施——金都中路、金都东路、金都大道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环闽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陈某1。金都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环闽公司支付款项236032元,签批分管领导为郑某。</h3></br> <h3>(17)中国银行漳州分行出具的汇率查询说明,证实:2015年1-3月港币兑换人民币最低汇率为:100港币兑换79.51人民币;2017年10月为100港币兑换84.04元人民币。</h3></br> <h3>(18)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南睦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为了与李瑞文搞好关系,感谢李瑞文对其经营的明诏大酒店及诏安中医院项目有关问题在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会议纪要印发,以南睦公司名义为非公司职员子女申请就读诏安实验小学的手续办理,为自己公司及朋友李某1、陈某1在金都工业集中区工程项目招投标等事项提供支持和关照,先后6次送给李瑞文钱款34万元和港币4万元(折合人民币3.3616万元),合计37.3616万元,李瑞文均有收下,具体情况与起诉书指控一致。</h3></br> <h3>(19)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因为工作上关系认识了李瑞文,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底的时候,其计划购买诏安尚水名都的房子,因为其资金上比较紧张,李瑞文知道后,送给其5万元人民币和4万元港币。其将港币兑换成人民币去买房子了,李瑞文说港币是其要去香港时兑换的,后来没去留下来的。</h3></br> <h3>(20)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其很早就认识沈某。2017年,在沈某推荐下,通过比选招标,其公司顺利中标金都道路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项目。后其公司顺利完成相关业务,但造价咨询服务费一直没有拨付。2018年下半年的时候,其再次请沈某帮忙找金都工业集中区的党委书记李瑞文出面解决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拨付问题。最后在李瑞文的支持下,其于2019年年初有收到部分造价咨询服务费。另外,其在开展造价业务过程中没有被刁难,但李瑞文有否帮其拿到造价咨询业务其不清楚。</h3></br> <h3>(2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份,其以陈小兵名义投资成立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该公司由其投资经营,其是实际控制人。2017年上半年的时候,其请沈某帮其跟李瑞文打招呼,请李瑞文关照支持其取得金都道路工程的施工招标代理业务。后在沈某帮忙联系引荐下,李瑞文答应对其关照支持。最终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顺利成为金都道路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目前该工程招标代理工作还未完成,还没支付任何招标代理费用。</h3></br> <h3>(22)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至2018年2月,其任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招评标工作,分管资产运营公司、项目管理中心,金都大道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也是其分管的工作。约2017年6、7月,时任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主任李瑞文到其办公室找其,指示要求其到时要关照他的朋友李某1承揽金都大道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该工程是通过比选的方式确立招标代理的,因李瑞文有特别交代其关照李某1,所以其让李某1去做该业务比选的相关手续,期间没有刁难李某1。</h3></br> <h3>(23)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至今其任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副主任,2018年5月至今,其分管招评标及防汛工作,分管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和防汛办,负责金都自来水厂项目和景观1号工程项目。约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时任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主任李瑞文到其办公室找其,指示要求其将金都大道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咨询费用及时拨付给陈某1。后来在2018年下半年经李瑞文指示要求后,其将造价咨询费相关拨付材料制作后提供给李瑞文审批,经李瑞文审批同意后,他们有拨付部分造价咨询费给陈某1。</h3></br> <h3>(2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至2016年,每年的7、8月间,时任县政府办副主任李瑞文都有拿南睦公司申请就读诏安县实验小学的材料给其,并交代其要做好这个工作,不要为难、刁难南睦公司。因李瑞文是其领导,所以其就按李瑞文的指示做好,最后南睦公司的这些名单有顺利报送到县教育局。</h3></br> <h3>(25)被告人李瑞文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瑞文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供述的内容与上述本院查明事实一致。</h3></br> <h3>二、被告人李瑞文收受及索要工程承建商胡某1送给的钱款共计54万元。</h3></br> <h3>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瑞文利用担任诏安县政府办副主任、金都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胡某1在金都工业集中区工程项目的取得、施工建设及工程款拨付等请托事项,提供支持和关照,先后3次收受及索要胡某1钱款合计54万元。具体如下:</h3></br> <h3>1.2018年6月份的一天,胡某1在金都工业集中区一饭店外送给李瑞文现金4万元,李瑞文予以收下;</h3></br> <h3>2.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胡某1在李瑞文诏安县南诏镇光良社区145号家中(以下简称145号家中)送给李瑞文现金20万元,李瑞文予以收下;</h3></br> <h3>3.2019年1月10日,李瑞文在其145号家中向胡某1索要3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后胡某1按照李瑞文要求将60万元(其中30万元系李瑞文交予胡某1)汇至李瑞文指定的账户(户名李某4,卡号尾数4368)。</h3></br> <h3>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瑞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h3></br> <h3>(1)李某5提供的手机银行交易明细截图,证实: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及诏安县桥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至其账户的关于胡某1承接项目工程款。</h3></br> <h3>(2)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3]2号、福建诏安金都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诏安金都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诏安县政府授权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履行金都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金都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职责。</h3></br> <h3>(3)福建闽豪建设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婷及其它登记情况。</h3></br> <h3>(4)福建东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进东及其它登记情况。</h3></br> <h3>(5)诏安县桥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玉勇及其它登记情况。</h3></br> <h3>(6)漳州恒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榔珠及其它登记情况。</h3></br> <h3>(7)福建闽豪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于2018年中标的“诏安金都海洋生物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及综合评价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工程款321475.06元,该工程由李某5实际承建,后该公司扣除相关费用,有将余款支付给李某5。</h3></br> <h3>(8)福建东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于2018年中标的“诏安金都工业园区海魂水产东侧排水沟毁”项目,工程款87831元,该工程由胡某1实际承建,后该公司扣除相关费用,有将余款支付给胡某1。</h3></br> <h3>(9)福建东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于2018年中标的“诏安水产专业加工区污水处理池场地平整”项目,工程款181873.1元,该工程由胡某1实际承建,后该公司扣除相关费用,有将余款支付给胡某1。</h3></br> <h3>(10)漳州恒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胡某1。</h3></br> <h3>(11)李玉勇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实:其于2018年11月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李某5作为公司全权代表(项目负责人),承建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2018年度四号地块一期(A1.B1.C1)土方平整工程。</h3></br> <h3>(12)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2018年第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会议纪要[2018]1号,证实:该会议研究决定支付李某5施工队金星片区院前村地块清表费用27550(含税)、金星片区金都大道边地块清表费用26050元(含税)、金星片区新东亭村地块清表费用28850元(含税)等事实。</h3></br> <h3>(13)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2018年第三次党政联席会议会议纪要[2018]3号,证实: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由福建东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集中区东湖片区海魂公司东侧排水沟水毁工程。</h3></br> <h3>(14)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2019年第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会议纪要[2019]1号,证实:会议研究决定由漳州恒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管护集中区绿化。</h3></br> <h3>(15)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2018年第二次党政联席会议会议纪要[2018]2号,证实:研究同意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2018年度四号地块一期(A1.B1.C1)土方平整工程施工招标方案及诏安金都海洋生物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及综合评价公共服务平台装修项目施工单位招标方案。</h3></br> <h3>(16)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2018年第四次党政联席会议会议纪要[2018]4号,证实:该会议研究决定由福建东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应急整治林头片区受污染区域土方平整。</h3></br> <h3>(17)金星片区金都大道边地块清表协议书、决算表、现场签证单、验收意见、发票,证实: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于2017.11.2与李某5施工队签订金都大道边地块清表协议书,款项26050元,通过验收,已付款。</h3></br> <h3>(18)金星片区院前村地块清表协议书、决算表、现场签证单、验收意见、发票,证实: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于2017.12.11与李某5施工队签订星片区院前村地块清表协议书,款项27550元,通过验收,已付款。</h3></br> <h3>(19)金星片区新东亭村地块清表协议书、决算表、现场签证单、验收意见、发票,证实: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于2018.1.11与李某5施工队签订金星片区新东亭村地块清表协议书,款项28850元,通过验收,已付款。</h3></br> <h3>(20)四都片区消防站边地块清表协议书、决算表、现场签证单、验收意见、发票,证实: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于2017.11.4与胡某2施工队签订四都片区消防站边地块清表协议书,款项22950元,通过验收,已付款。</h3></br> <h3>(21)四都片区奇才村地块清表协议书、决算表、现场签证单、验收意见、发票,证实: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于2017.12.14与胡某2施工队签订四都片区奇才村地块清表协议书,款项19550元,通过验收,已付款。</h3></br> <h3>(22)四都片区金都大道边地块清表协议书、决算表、现场签证单、验收意见、发票,证实: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于2018.1.2与胡某2施工队签订四都片区金都大道边地块清表协议书,款项21550元,通过验收,已付款。</h3></br> <h3>(23)记账凭证、费用审批表、银行存根、农行进账单、费用审批表、银行存根、农行进账单,证实: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关于支付四都、金星片区清表项目费用申请,付款情况,李瑞文签批,李某5收到款项。</h3></br> <h3>(24)福建闽豪建设公司招投标相关文书,证实:福建闽豪建设公司被邀请参加投标诏安金都海洋生物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及综合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和配套围墙挡土墙改造装饰工程,福建闽豪公司为中标公司,工程总价款323297.01元,李某5作为收款人签字收到款项情况,李瑞文签批。</h3></br> <h3>(25)报价函、营业执照、施工合同、记账凭证、收款收据、发票、预算、结算总价等材料,证实:福建东贤建设工程公司于2018年6月24日承建诏安金都工业园区海魂水产东侧排水沟水毁工程施工合同,及李某5收到款项的凭据材料,李瑞文签批同意。</h3></br> <h3>(26)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管辖区绿化管护工程询价函、报价函、营业执照、绿化管护协议、记账凭证、发票,证实:漳州恒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和诏安金都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绿化管护协议,同年9月18日签订补充协议,及收款情况,李瑞文签批同意。</h3></br> <h3>(27)报价函、营业执照、施工合同、记账凭证、发票、验收意见、决算表、监督人员签到表,证实:福建东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和诏安金都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诏安水产专业加工区污水处理池场地平整工程施工合同书及该项目的收款情况。</h3></br> <h3>(28)开标监督人员签到表、开标记录表、评标报告、施工合同、预算总价、记账凭证、收款收据、进度款申报书、支付凭证,证实:诏安桥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和诏安金都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2018年度四号地块一期(A1.B1.C1)土方平整工程,桥东公司两次申请进度款及金都资产公司有付款,李瑞文签批同意。</h3></br> <h3>(29)李某5卡号尾数8964及1738账户的交易明细,证实:与胡某1、漳州恒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诏安桥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多笔交易往来。</h3></br> <h3>(30)钟某1结婚照复印件、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张华英身份证复印证、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证实:张华英与钟某1为夫妻关系,漳州市龙文区湖滨路9号建发.碧湖双玺9幢1202号的所有权人为张华英,张华英于2017年12月14日和福建兆和房产公司签订房产预售合同。</h3></br> <h3>(31)钟某1提供的其碧湖双玺9号楼1202室购房款项计算表,证实:该房产购房款总额3010050.57元,已付按揭61999.56元。</h3></br> <h3>(32)胡某1提供的黄色纸皮,证实:纸皮上手写“李某46227001852560144368”。</h3></br> <h3>(33)李某2提供其账号尾数0328账户明细,证实:该账户于2019年1月10日存入人民币20万元。</h3></br> <h3>(34)李某2提供的账号尾数3990账户的手机银行交易截图,证实:2019年1月10日李某2账号尾数0328账户汇款20万元至李某2账号尾数3990。</h3></br> <h3>(35)李某2提供的账号尾数3990账户明细,证实:该账户于2019年1月10日转账20万元至账户李某4建行账户尾数4368的账户。</h3></br> <h3>(36)李某3提供其账号尾数9553账户手机银行转账截图,证实:该账户于2019年1月11日分8笔,每笔转账5万元,合计转账40万元至账户李某4的尾数4368的账户。</h3></br> <h3>(37)李某4卡号尾数4368账户的交易明细,证实:李某2、李某3汇款至其账户的事实,该账户于同年1月14日汇入钟某2卡号尾数1928账户60万元、6万元。</h3></br> <h3>(38)钟某1卡号尾数1936账户的交易明细,证实:李瑞文账号尾数2509的账户于2019年1月22日汇到该账户39万元,同年1月25日汇入6万元,于2019年1月22日汇入钟某2账户尾数1928的账户30万元、9万元;同年1月25日汇入5万元,同年1月30日汇入3万元。</h3></br> <h3>(39)钟某2卡号尾数1928账户的交易明细,证实:钟某1账号尾数1936账户于2019年1月22日汇入该账户10万元、30万、9万元,同年1月25日汇入5万元,同年1月30日3万元。</h3></br> <h3>(40)李瑞文卡号尾数2509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该账户于2019年1月22日汇入钟某1,号尾数1936账户39万元,同年1月25日汇入6万元。</h3></br> <h3>(41)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诏安县四都镇上湖村村委会主任,平时有挂靠福建东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诏安县桥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闽豪建设有限公司等公司承揽一些工程建设项目。2018年7月,其用其亲戚李榔珠的名字登记注册成立漳州恒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其本人。其多年前就认识李瑞文了,2016年,李瑞文到金都工业集中区任职党委书记后,其多次找李瑞文说想承揽金都工业集中区的工程项目,李瑞文说会支持和关照。其在李瑞文的帮助下承揽了不少工程,具体有金都工业集中区四都镇和金星乡两个乡镇的征地清表工程项目,诏安金都海洋生物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及综合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和配套围墙挡土墙改造装饰工程,金都工业园区海魂水产东侧排水沟水毁工程等。其先后3次送给李瑞文钱款合计54万元,李瑞文均有收下,具体情况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h3></br> <h3>(4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胡某1是其叔叔。2019年1月10日,胡某1打电话叫其到他家里,拿了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20万元的黑色大袋子给其,并拿了一个黄色牛皮纸信封给其,叫其按信封上面的银行账号汇款20万元。后其将20万元存到其信用联社账户尾数0328的账户中,接着又转到其建行账户(尾数3990),通过手机银行转到李某4的账户(卡号尾数4368),转好钱后其将牛皮纸信封还给胡某1。</h3></br> <h3>(43)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其和胡某1是生意上的伙伴。2019年1月10日,胡某1让其帮忙汇款40万元到一个账户,胡某1给其一张纸条,纸条上写有李某4及账号,过后其和朋友凑了40万元,通过信用社手机银行转账,以每笔5万元,共转账8笔合计40万元到到胡某1提供的李某4银行账号(尾数4368)。</h3></br> <h3>(44)证人钟某1的证言,证实:其和李瑞文是朋友。2018年底的时候,李瑞文说想在漳州买房子,其因家中经营酒店资金紧张,就想把其妻子张华英名下的碧湖双玺9号楼1202号房子推荐给李瑞文看,李瑞文表示有意购买。当时房子交房不久,还没办房产证,无法过户,其急用钱,就叫李瑞文先转账105万元给其,余款等房子过户再给。2019年1月初,其将李某4建行账户提供给李瑞文,李瑞文往该账户汇了60万元,钱到账后,其就叫李某4将钱转到其妹妹钟某2的账户。十来天后,李瑞文又用他本人建行账户(尾数2509)往其漳州农商行的账户(尾数2972)分两笔汇了共计45万元。过后其将45万元中的大部分转到钟某2账户。其和李瑞文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相关协议。</h3></br> <h3>(45)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钟某1是其老公张启龙的姐夫。2019年年初,钟某1向其借了建行账户,说要转一笔钱,后钟某1有通过别人账户转给其60万元,其根据钟某1交代将钱转给他妹妹钟某2。2019年1月10日,户名李某2,账号尾数9553账户转账20万到其账户(尾数4368);2019年1月11日,户名李某3,账号尾数89553账户每笔5万,转8笔,合计40万元到其账户。</h3></br> <h3>(46)证人钟某2的证言,证实:钟某1用他自己账户和钟某1小舅子老婆李某4的账户向其转账合计104万元。</h3></br> <h3>(47)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其跟随其表哥胡某1承建工程,胡某1是其老板。其有在2017年12月14日和诏安县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签订“四都片区奇才村地块清表协议书”,协议书是胡某1拿来给其签的,约在2018年2月,其有收到金都工业集中区拨付过来的工程款。工程款打到其这边后其就根据胡某1安排处置。</h3></br> <h3>(48)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其跟随其叔叔胡某1承建工程,胡某1是其老板,其做现场管理,胡某1有安排其母亲李榔珠成立漳州恒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胡某1是实际控制人。其根据胡某1的安排去承接一些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的项目,这些项目都是胡某1去争取到的,这些项目都是胡某1安排其去做的,上述工程款有部分会转到其这边,其会根据胡某1安排处置。</h3></br> <h3>(49)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至今其任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副主任,2018年5月至今,其分管金都管委会的工程项目。四都镇上湖村委会主任胡某1这几年都有承揽金都管委会的工程项目,在2018年期间,李瑞文都曾要求其对胡某1承接的工程项目给予关照支持,在胡某1承接工程项目期间,其没有刁难胡某1,使他承揽的工程顺利开展。</h3></br> <h3>(50)被告人李瑞文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李瑞文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供述的内容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h3></br> <h3>另查明,被告人李瑞文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如实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沈某钱款折合共计37.3616万元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及索要胡某1钱款共计54万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李瑞文通过钟某1向漳州市纪委监委退缴105万元,其中涉案违法所得合计91.3616万元已由漳州市纪委监委移交至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扣押保管,余款13.6384万元由漳州市纪委监委作为李瑞文其它违纪款依法进行处理。2019年8月27日,李瑞文自愿向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知悉并认可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以及公诉机关提出的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至45万元的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瑞文通过家属向本院交纳涉案其它款项32万元。</h3></br> <h3>以上事实,被告人李瑞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h3></br> <h3>(1)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漳州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6月14日依法向钟某1扣押人民币105万元。</h3></br> <h3>(2)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瑞文到案情况,及到案后如实交代其收受沈某人民币37.3616万元,主动交代其收受胡某1人民币54万元的违法犯罪事实。</h3></br> <h3>(3)漳州市监察委员会移送财物、文件清单,证实:漳州市监察委员会将向李瑞文扣押的犯罪所得款91.3616万元于2019年6月21日移交南靖县人民检察院。</h3></br> <h3>(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证实: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李瑞文自愿向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h3></br> <h3>(5)代保管标的款专用票据,证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瑞文通过家属向本院交纳其它款项32万元。</h3></br> <h3>(6)南靖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补充侦查回复函,证实:被告人李瑞文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现无法查证属实及其在漳州市监察委员会退缴的余款不能作为罚金移送抵扣。</h3></br> <h3>关于被告人李瑞文及其辩护人**文提出,李瑞文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及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针对李瑞文提出其在接受调查时向福建省纪委监委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公诉机关向漳州市纪委监委核实并复函我院表明该线索目前尚不能查实;针对李瑞文提出其在本案审理期间检举揭发李某某涉嫌私藏枪支行为,南靖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该案已在李瑞文检举揭发前即被立案侦查;针对李瑞文提出其检举揭发简某某涉嫌私藏枪支行为,南靖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根据检举揭发材料查获的鸟铳经鉴定系以火药为动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该案现已撤销;针对李瑞文提出其检举揭发他人贩卖毒品行为,南靖县看守所出具材料表明暂未收到李瑞文提交的检举揭发材料。综上,被告人李瑞文主张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能成立,不能认定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李瑞文及其辩护人**文提出的该辩解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h3></br> <h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钱款人民币30万元,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钱款折合人民币61.361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上两项受贿金额合计人民币91.36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瑞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李瑞文索贿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李瑞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其非法收受沈某钱款的罪行,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胡某1钱款的罪行,系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较重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预缴其它款项人民币32万元可抵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李瑞文向他人索要钱款的罪行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从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等公诉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瑞文及其辩护人提出李瑞文积极配合调查、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瑞文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具有立功表现、漳州市纪委监委向其扣押的余款13.6384万元要作为罚金移送抵扣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与其罪责不相适应,均不予采纳。</h3></br> <h3>综上,根据被告人李瑞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h3></br> <h3>一、被告人李瑞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各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h3></br> <h3>二、被告人李瑞文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一万三千六百一十六元,予以追缴,由暂扣单位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h3></br> <h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h3></br> <h3>审 判 长  林银木</h3></br> <h3>审 判 员  游 艳</h3></br> <h3>人民陪审员  简钰山</h3></br> <h3>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h3></br> <h3>法官 助理  郑林娜</h3></br> <h3>书 记 员  李志鹏</h3></br> <h3>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h3></br> <h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h3></br> <h3>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h3></br> <h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h3></br> <h3>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h3></br> <h3>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h3></br> <h3>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h3></br> <h3>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h3></br> <h3>(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h3></br> <h3>(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h3></br> <h3>(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h3></br> <h3>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h3></br> <h3>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h3></br> <h3>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h3></br> <h3>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h3></br> <h3>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h3></br> <h3>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h3></br> <h3>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h3></br> <h3>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h3></br> <h3>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h3></br> <h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h3></br> <h3>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h3></br> <h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h3></br> <h3>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h3></br> <h3>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h3></br> <h3>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h3></br> <h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3></br> <h3>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h3></br> <h3>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h3></br> <h3>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h3></br> <h3>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h3></br> <h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h3></br> <h3>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h3></br> <h3>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h3></br> <h3>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h3></br> <h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3></br> <h3>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h3></br> <h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h3></br> <h3>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h3></br> <a href="https://xuzutian123.lofter.com/post/37475_1cad7065c" >查看原文</a> 原文转载自xuzutian123.lofter.com,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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