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稀有不伤其手矣。</p> <p>【名家解读】</p><p>任继愈先生讲,老子看到统治者用死吓唬百姓并没有用处,杀人不能真正使百姓害怕。所以,他提出要由懂得治国的人来治国,这样才能使百姓信服。治理国家专以武力镇压不成。</p><p>高亨先生说,这一章是老子的政治论。他指出,人民不怕死,统治者却以死亡来威胁,这是无效的。人的生死决定于天、道或自然。所以,只有天、道或自然可以为杀者。老子主张实现无为政治,反对刑杀。本章从“杀人无益”和“杀人有祸”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一问题。</p> <p>【个人体会】</p><p>这段经文从字面上看,应当是如下意义:老百姓如果都不怕死,侯王如何能以死亡的威胁使他们害怕呢?如果想要使老百姓常害怕死亡,见到有为非作歹就拿来杀死,看一看哪个还敢为非作歹。如果侯王要这样做,就要令司杀者掌管杀人的事务。如果有人代司杀者执行杀人的命令,就好像以只有一般技术的人员代替高明的工匠砍伐木头,那些代替高明工匠砍伐木头的,很少有不自伤其手的。</p><p>这样看来,这段经文似乎在主张,凡见到有为奇的百姓,就要抓来杀掉,就能百姓害怕死亡了。老百姓害怕死亡了,就容易治理了。只是他强调,执行杀人命令的人,必须是专门从事杀人的,不能随便选一个人来执行这样的命令。从字面上看,意义也只能是这样了。可是,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这段经文的思想与经文思想宗旨是相对立的。</p> <p>高亨认为,“常有司杀者杀”中的司杀者是指天、道或自然,除去这三者,没有什么人有资格代替司杀者杀。即便如此, 我还是认为这段经文的主旨令人费解。这段经文赞同统治以为法乱纪的明目来杀人。可是,谁又能保证统治者的法纪不是再维护自己的利益呢?这个观念与老子反对战争,主张以退为进的思想的矛盾,与他一贯的无为主张也不能相容。</p><p>不知道读者有没有更好地理解?欢迎在评论区中交流。</p><p>【试译】</p><p>如果老百姓都不怕死,那么还能用死来吓唬他们吗?要想让老百姓都怕死,只要有违法乱纪的,我们就抓来杀掉,看看谁还敢违法乱纪!照理来说,应该由职业的刽子手来执行杀人这一任务,不能由其他人代替其杀人。代替刽子手杀人,如同代替大匠砍伐树木,那些代替大匠伐木的,很少有不自伤其手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