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能否转变为第三者

人保财险晋中市分公司

<p>【案情介绍】</p><p> 2019年1月12日13时50分,由张某驾驶李某所有的晋KX重型半挂牵引大货车(车内乘坐:赵某),在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17线(九榆线)连续下坡转弯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撞至路南挡墙上侧翻,后赵某、张某被甩出车外,被车辆挫压当场死亡。2020年2月2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在行至连续转弯下坡路段时,操作不规范至车辆碰撞至路南挡墙上侧翻,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p> <p>【案件处理】</p><p>&nbsp;&nbsp;&nbsp; 接报案后,保险公司积极联系进行处理,但就本事故到底属于车上人还是第三者问题与车主及死者家属协商不通,此案诉至一审法院。后一审法院认定在事故发生之前,张某系本车司机,属于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时,张某被甩出车外,已失去了对车辆的操控,已经失去驾驶人的身份,自然也就失去了被保险车上人员的身份,张某被甩出车外,被本车挫压的瞬间,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应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坏的车下受害者”,因此一审法院在2019年6月19日下发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及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偿死者张某家属445033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书,改判公司多承担的245033元或发回重审。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焦点:张某的死亡形成的损失适用于本车交强险和第三者险进行赔偿还是适用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的问题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限额内赔偿张某家属200000元。</p> <p>【经验启示】</p><p>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其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与适用》一书中明确表达了最高院的司法观点,即:“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先摔出车外,后被车碾压致死的情况,有人认为交强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三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伤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此时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交强险应予赔偿。但是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司机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不应该由交强险予以赔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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