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题要点<br>1、电子数据交换形式,视为书面形式。网购所订电子合同符合电子数据交换形式的特征。王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与A公司订立了网络买卖合同,其交易信息通过通信网络在王某与A公司的电子计算机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该合同采用了数据电文中的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此种合同形式视为书面形式。<br>2、A公司发布的商品信息构成要约,王某选择该商品并提交订单构成承诺。因为A公司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的条件:(1)由A公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2)以缔结石斛枫斗买卖合同为目的;(3)商品信息明确了合同标的石斛枫斗、数量和价格等合同必要条款;(4)A公司通过自动信息系统发布了石斛枫斗的商品信息,根据天猫商城的交易规则,该商品信息对A公司具有约束力,只要经王某提交订单成功,A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王某选择该商品并提交订单符合承诺的条件:王某通过提交订单向A公司表达了他同意以要约条件与A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br>3、王某选择该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因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时间应适用特别规定。A公司与王某订立的合同采用了数据电文的形式,且未特别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A公司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天猫商城发布的石斛枫斗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的条件,王某选择了该商品并提交订单符合承诺的要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br>4、王某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因为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王某与A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合同标的是交付11件石斛枫斗,且双方约定采用圆通速递运送商品,故合同的交付时间是收货人王某的签收时间。<br>5、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因为客服对话符合电子数据证据的特征。王某与A公司客服进行的多次旺旺对话及留言是以网络聊天记录形式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这些信息可以精确复制并且在网络空间内快速传播,同时也容易被剪辑和修改。<br>6、法院应准许该申请。因为涉案订单相关信息属于电子数据,其原始载体存储在网络交易平台天猫商城的系统中,A公司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属于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适用情形。只要A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法院应当准许。同时,法院在调查收集涉案订单信息时,原则上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br>7、应得到支持,因为符合价格欺诈的条件。A公司发布的商品信息中标明“原价390促销价138元”,但A公司在此前七日内并未以所标原价360元进行销售,前七日内“虹山本草旗舰店”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为99元,该行为构成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王某虽然没有收到货物,但其在购买行为发生时受到了A公司的欺诈,价格欺诈行为不以交易成功为要件,故A公司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责任。<br>8、不应得到支持。因为现行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权适用于侵权案件,A公司并未对王某实施侵权行为,王某与A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br>9、无权。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平台属于应承担责任的情形。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天猫商城知道或应当知道A公司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没有证据证明天猫商城未尽到对A公司的审核义务和对王某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无权要求天猫商城承担责任。<br>10、不应追加。因为并非同一诉讼标的,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王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网络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与圆通速递公司之间存在快递服务合同关系,但王某与圆通速递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王某与圆通速递公司之间的诉讼标的和王某与A公司之间的诉讼标的不相同,圆通速递公司与A公司并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法院不应追加圆通速递公司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