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二、民事法律行为-刘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省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壹心

答题要点<br>1、A分公司推出“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的意思表示自发布时生效。因为活动的意思表示以宣传栏形式作出,系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39条的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通过公告发布意思表示后,不特定人均可以通过公众媒介知晓,法律视为已经到达了相对人的支配范围,处于相对人随时可以了解的状态,适用发布生效原则。<br>2、意思表示自A分公司知晓时生效。因为刘某以口头形式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意思表示,系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37条第1款的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采取了解主义,仅在相对人知悉时发生效力。<br>3、A分公司可以作为本案中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第102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人组织不是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虽然A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非法人组织,但非法人组织只是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同时A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完全具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主体条件:(1)依法设立;(2)领取营业执照。综上,A分公司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能够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br>4、刘某与A分公司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自刘某和A分公司签名或盖章时成立和生效。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本案中电信服务合同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因此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第502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此类电信服务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因此该合同在依法成立时生效。<br>5、刘某与A分公司实施的抽奖行为是财产行为、双方行为、从行为、不要式行为、不要物行为、射幸行为。<br>6、否。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服务协议》第4项的规定,只是影响A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大小,其所规定的条件成就与否不会导致该服务合同本身生效或解除,因此该项规定不意味该合同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br>7、无效。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格式合同提供方负有提示与说明义务。《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对提示的方式予以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中相关格式条款的字体均较小且不易辨明,A分公司未对其进行加粗处理,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对客户进行了有效期的说明和提示,因此该条款不生效。<br>8、能。虽然从外观来看中奖获得电饭锅是一种赠与关系,但实际上价款已经分摊到成本之中,A分公司应当视为销售者。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第1款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刘某作为被侵权人可以向销售者A分公司主张赔偿。<br>9、刘某能向B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因为:(1)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其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而根据《保险法》第13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同时法律未规定需要办理特殊生效手续,因此自6月1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时该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刘某有权向B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2)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B保险公司尚未向刘某出具保险单,且刘某尚未支付保险费,对于刘某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无影响。因为出具保险单与交付保险费均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与投保人所应履行的义务,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亦不影响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br>10、能。虽然从外观来看中奖获得电饭锅是一种赠与关系,但实际上价款已分摊到成本之中,A分公司应当视为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A分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属于财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向刘某支付保险金后享有对侵权责任人的保险代位权,因此能够向A分公司追偿。

分公司

第条

刘某

合同

生效

条款

第款

规定

行为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