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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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家长朋友,您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么?今天我们就用图片的形式来说说未成年人保护法!<br>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br>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br>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br>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br>(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br>(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br>(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br>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br>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br>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br>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p>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p> 这张图片说明了什么? 上面图片说明了监护人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未成年人。<div><br>这张漫画说明了什么?</div> 上面漫画说明了家庭保护中要采取积极措施。如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并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要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等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div><br>这张图说明了什么?</div> 这张图说明了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使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辍学。<br><br><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未成年人保护法》</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普法三字歌</div><br><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未成年,有保障,立法制,健康长;</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各权利,须牢记,创和谐,我做起;</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疾残婴,莫轻慢,生存权,不容犯;</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肢智欠,平等待,教育者,多关爱;</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家校事,言己见,重参与,良发展;</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扬特长,个性展,己不愿,莫强勉;</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书信函,别偷看,隐私权,不容犯;</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或受赠,或继承,任何人,无权争;</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图书馆,少年宫,节假日,免费行;</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音书像,戒淫黄,绿色网,安全上;</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场馆所,身遇险,伸援手,不拖延;</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突发事,须撤离,儿少先,无质疑;</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流浪儿,救助站,无父母,送福院;</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招童工,法不容,令不改,处罚重;</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若儿少,行不端,无论谁,皆可管;</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年未成,智未全,触法律,从轻判。</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青少年,祖国花,爱导育,靠大家;</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依法做,不偏差,茁壮长,擎大厦。</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br></div><br>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保护内容<br>《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br>2012年10月26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br>第一章 总则<br>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br>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br>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br>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br>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br>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br>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br>(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br>(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br>(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br>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br>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br>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br>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br>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br>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br>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br>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br>第二章 家庭保护<br>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br>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br>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br>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br>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br>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br>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br>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br>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