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眼见为实”

菜葱茏

<p>  一个女人掏人裤兜,被一个路人看到,就拍下了视频,并发到了网上。这个女人是附近一家公司的员工,视频被公司的领导看到了,就认定这女人是小偷,决定开除她。女人想申辩,但公司领导根本不听。</p><p><br></p><p> 这个女人十分委屈地离开了后,公司领导调看了公司门口的监控。原来,有个人走路踉踉跄跄,跌跌撞撞,然后倒地。一个女人急忙上去,见倒地男子没反应,就从男子裤兜掏出手机拨打电话,过了一会儿,有人赶到,把倒地男子弄走了。</p><p><br></p><p> 原来,那个女人掏人裤兜,是为了找到手机联系他家人,完全是一种救助行为,是见义勇为。公司领导弄清原委后,急忙去追刚刚离开公司的那女人,一场误会化解了,公司表扬了那个女员工。</p><p><br></p><p> 生活中有很多这种“眼见为实”的误会甚至冤枉。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走在一起,并有说有笑,好像很热络,那一定是情侣间的约会吗?那不能是邂逅了一个熟人甚或是给问路的T带一截路?</p><p><br></p><p> 不说是在街上一路走的一对男女没有什么,就是同床共枕的一对男女,恐怕也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电视里有一个场景,一对男女男的裸着上身,女的穿着睡衣,相互搭拉着睡在床上。这时一帮拿着“长枪短炮”的记者冲进房里大拍其镜头。原来,那是对手通过把女人灌醉,把男人打晕后特意制造的“捉奸”现场。如果以“有图有真相”来判断,那奸情是确凿无疑了。但是,真相往往要拨开眼前的迷雾才能显露。</p><p><br></p><p> 所以,很多时候眼见不一定为实。当我们看到了一个你认为的“事实”,而对方有话要说时,应该让对方说,看他怎么说。而我们遇到这种情况,往往是以“我都看到了,你还有什么可说”为由,或者不听甚至根本不让对方开口。这样做,只会让误会永远成为误会。而误会一旦产生,是会产生后果的。如果是朋友间的误会,那还只是可能影响友情;如果是领导对下属产生误会,那就可能影响一个人的前程:如果是司法机关产生误会,那就可能制造冤案,甚至关系到一个人的生死。</p><p><br></p><p> 所以,当我们眼见一个“事实”后,不妨冷静一下,不妨容许申辩,而不要先入为主,形成思维定势,十头牯牛也拉不回。否则,十头牯牛拉不回的,恐怕是对人甚至对社会对法治的伤害。从这点来说,有些时候的“眼见为实”不仅迷惑了人们的眼睛,还迷惑了人们的心智,是蛮有害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