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二、行政许可-涂某等204人诉临江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

壹心

1、临江区环保局2012年6月28日《审查意见函》是违法的。原因是该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一是没有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后履行法定的公示和公众调查程序,没有依法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二是顺序颠倒,在申请人尚未完成正式环评报告即环评报告时,就作出行政许可行为,环评报告晚于环评审批将近一年,也构成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应当予以撤销。<div>2、临江区发改委2012年10月10日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也是违法的。因为该行政许可所依据的上述环保局的环评审批是违法的,导致发改委的行政许可缺乏依据,是不合法的。</div><div>3、涂某等204人对临江区环保局和临江区发改委的两个行政许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而且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程序,涂某等204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div><div>4、涂某等204人对临江区环保局和临江区发改委的两个行政许可不能一并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将其作为两个案件来处理。应当先对环保局的行政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然后在发改委拒绝变更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div><div>5、法院对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应当作出撤销判决,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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