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h3><h3></h3><h3> 湖南省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高建华受贿案8月5日在衡阳中院一审公开审理,检方指控他涉嫌受贿1499万元。
据衡阳市检察院披露,高建华曾与此前已被判刑的道县县委书记易光明“搭班子”:高建华任县委书记时,易光明是县长;高建华离任后,易光明接任县委书记。而后唐湘凌接任县委书记。都因贪污腐化而锒铛入狱。</h3><h3></h3><h3></h3> <h3></h3><h3> 高建华,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1959年11月出生,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81年7月衡阳师专政治教育专业 198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湖南省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2020年4月,湖南检察机关依法对高建华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2019年8月26日,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高建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湖南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9年12月27日,据湖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监委对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高建华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高建华违反政治纪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破坏当地政治生态,与多人串供,转移隐匿涉案财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和宴请活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房产情况;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规划调整、资金拨付、提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高建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生活上腐化,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高建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上述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款物随案移送。
提起公诉
2020年4月3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湖南省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高建华(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建华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建华,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高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道县县委书记、永州市委常委、零陵区委书记、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h3><h3></h3> <h3> 2020年8月5日,湖南省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高建华受贿案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h3> <h3> 2003年至2019年,高建华利用担任道县县委书记、永州市委常委、零陵区委书记、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常务副主任等职务便利,在招商引资、工程承揽、人事安排、资金拨付、推选人大代表等事项上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唐辉(另案处理)多次收受李小军、张新学等15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99.66万元,其中既遂1219.66万元,未遂28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建华部分犯罪行为系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建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高建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最后,高建华进行了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h3> <h3> 书记主任谁监督,当上以后都为己,</h3><h3> 千万民脂都敢取,忘记初心后悔已。</h3> <h3> 所谓,一念放下,万般自在。
适当舍弃无意义的东西,方能轻装前行,保持清净淡然,不执着,不贪婪,则安宁无忧。 </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