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分决定的宣布 <p>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版)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b>一个月内</b>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b>领导班子成员</b>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相关支部应同时做好会议记录。</p><p> 根据《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违纪案件审理及党纪处分执行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七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由作出处分决定机构的纪委办公室安排不少于2人,在1个月内向受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时,应由受处分人在处分决定附页上签写意见……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还需及时向本支部全体党员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向其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p> 二、深刻检查、提交检讨书 <p> 根据《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违纪案件审理及党纪处分执行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七条“……受到党纪处分的区分行、二级分行党委任命(聘任)的管理干部、高级经理(含)以上专业类人员<b>须在支部党员大会或民主生活会作出深刻检查,并提交书面检讨。”</b>需要明确的是,除要向所在党(总)支部提交检讨书,同时,也要向所在分行的纪委办公室提交检讨书。</p> 三、档案管理、职务等变更 <p> 根据《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违纪案件审理及党纪处分执行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八条“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归入个人档案,且在<b>一个月内</b>办理职务、工资、工作等相关事项变更手续。”</p> 四、党纪处分影响及影响期 <p> 党纪处分影响及影响期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执行。</p> <p> 中央纪委法规室: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p><p> <b> 1.党员受到警告处分,</b>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p><p> <b> 2.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b>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p><p> <b> 3.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b>,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p><p> <b> 4.留党察看处分,</b>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到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p><p> <b> 5.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b>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p><p> 此外,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