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b> 一、公文标题中为什么必须要有一个介词“关于”?</b></p><p> 答:拟制公文标题时,在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之间必须用介词关于”加以衔接,其中“关于”具有引进处理对象的作用。这里的处理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事。前者如《关于xxx同志违反财经纪律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后者如《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引进处理对象的主要作用是让受文者一看标题即知该公文要处理什么事情,以提高阅文效率。</p><p><b> 二、拟制批转、转发或印发性通知标题时,如何处置介词“关于”?</b></p><p> 答:一般来讲,一份完整的公文标题应当包括三要素,即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其中“中共中央、国务院”为发文机关,系联合行文;“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为事由,“意见”为文种。其中发文机关名称与事由之间通常用介词“关于”、事由与文种之间用结构助词“的”加以衔接,作为特定的语言标志。要注意的是,对于批转、转发或印发通知的标题,如果被批转、转发或印发的原文标题已含有介词“关于”,则在拟写时应予省略,而不应出现“关于”重叠使用的情况。如果原文标题不含有介词“关于”,则应保留。前者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后者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宣传思想工作要点>的通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