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融合、优先保障是制定和修改《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根本方法

月亮大哥

<p><span style="color: rgb(34, 34, 34);">《退役军人保障法》涉及军队特别是地方的政策法规多、分管的部门单位多,历史沿用的单行条例多,这就需要我们军地相关部门、退役退休军人代表、法律政策专家代表共同参与,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扎实做好调研论证,以特殊法优先普通法的原则,认真做好《保障法》与相关政策法规条例的相衔接、与相关硬件设施规划建设的相融合,消除相矛盾相冲突的地方,达到保障规定明确、执行规定严密、各项政策兼容,才能真正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军人的厚爱,才能真正体现“让军人真正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才能真正使《保障法》成为现役和退役退休军人的可靠后</span><u style="color: rgb(34, 34, 34);">盾</u><span style="color: rgb(34, 34, 34);">,从而消除他们长期以来因保障欠缺带来的消极不满情绪,激发退役退休军人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span></p> <p><span style="color: rgb(34, 34, 34);">《退役军人保障法》主要是对生活待遇与政治待遇的保障,其中生活待遇中的住房问题首当其冲。现行相关政策对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私有住房一律规定为非农户口只能维修不准重建,而对具有农村户口的土房不仅鼓励重建,而且政府给予几万到十几万的建房补贴,结果土房是清除了,农民还是携家人在异地长期打工生活,农村楼空村寂地荒的状况没有得到有效改善。然而,退役退休军人既算拥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但受户口非农限制,面对几十年的土房危房却无法获批重建;既算他们始终在乡村发展的公益事业履行了一位村民的助建义务,但最终无法享受改建危房叶落归根的权益,回乡只能借住在亲朋好友家生活。这就出现了比较尴尬的现象:有关系有人脉的不再获批自行重建了;有的转让套用给具有农业户口的家人改建了;还有的手执两证强行建了,多半保持现状期待新政策出台的老兵,其土房危房在农村成了美丽乡村建设一道极不协调的风景线,这样明显是让其自生自灭、脱离实际的残酷规定,产生了许多人为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从全局上统筹兼顾上没有达到政策应有的目的和效果。</span></p> <p><span style="color: rgb(34, 34, 34);">综上情况,强烈建议在《保障法》中明确退役退休军人事关生存权益的专门条款,抱着尊重历史与现实的态度,切实完善相关规定。对退役军人原在农村房屋年久失修无法居住的,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应当准许进行修葺、改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予以批准,申请改建的应在原址且应符合所在省市对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标准的规定。延伸所思,也应当准予具备相关条件的城市退休“老村民”回乡改建房屋、居住养老。这样,既弥补了如今农村大搞城镇化建设的短板,又为新农村建设注入了新的不容轻视的强大活力。</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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