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篇—常用法律法规

城区中队

<p>违法事实 未经批准占用公共场地设置摊点以及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p><p>法律依据《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镇主要道路上设置集贸市场和摊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非主要道路、天桥、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摊点以及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p><p>处罚依据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四)未经批准占用公共场地设置摊点以及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的,可以扣押当事人的经营物品以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p> <p>违法事实 擅自设置宣传条幅</p><p>法律依据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利用灯杆、电力线杆、交通指示牌等城镇道路附属设施设置宣传条幅;</p><p>处罚依据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七)擅自利用城镇道路附属设施设置宣传条幅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p> <p>违法事实 堆放、吊挂杂物和晾晒衣物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p><p>法律依据 《东营市城镇 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杂物和晾晒衣物等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p><p>处罚依据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门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或者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相关设施、敷设管线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要求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p> <p>违法事实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p><p>法律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不得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p><p><span style="color: rgb(1, 1, 1);">处罚依据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span></p> <p>违法事实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p><p>法律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p><p>禁止性条款 第二十条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p><p><br></p><p>处罚依据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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