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故被解除 可得利益损失能否索赔 —西标说法 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所)

西标说:法

笔者西标说法近日代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发包人在春节放假期间,无故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致使承包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承包人诉请1、解除合同;2、返还押金及支付工程款;3、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法院仅支持了第1、2项请求,对第3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xx万元,法院未予支持。<br> 笔者对此判决深感不解和迷惑,于是食之无味,夜不能寐,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对可得利益损失,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但司法者却摒弃法律,有法不依,或以可得利益损失无证据予以驳回,无形中是对违约方的一种纵容。连日来,笔者大量查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指导意见、《合同法》之立法精神,终得拨云见日,柳暗花明又一村。<br> 笔者经综合整理,得出如下依据:<br> 一 可得利益损失概述<br> 可得利益:是合同被履行后可以取得的利益。赔偿可得利益可以弥补因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使恢复到合同得到严格履行情况下的状态,促使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div> 二 相关法律规定<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br><br>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br>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br>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br><br>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br> 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br> 9、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br> 10、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br> 11、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br></div>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得利益损失判例<br> 裁判规则一:承租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主要考虑承租人的经营利润,其受承租人生产成本、经营能力、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在当事人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利润,也无法提供相关财务资料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基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均等性,酌定以租金作为可得利益损失的参考计算标准。<br>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352号]认为,“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标准的问题。本院认为,承租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主要考虑承租人的经营利润,其受承租人生产成本、经营能力、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袁营村村委会的《招商告示》属于要约邀请,该告示所写的3000万元/年是袁营村村委会对砖瓦厂生产能力的估计,不是对承租人年利润的承诺,不能作为本案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依据。在当事人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利润,也无法提供相关财务资料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基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均等性,酌定以租金为可得利益损失的参考计算标准,认定涂应昌可得利益损失为200000元÷12×34个月=566666.67元,并无不当。涂应昌主张应按3000万元/年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事实依据不足,不予采信。”<br> 裁判规则二:守约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应当对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等承担举证责任。<br> 案例2: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606号]认为,“关于一、二审法院举证责任配置是否适当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条关于‘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方洲公司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应当对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等承担举证责任。故一、二审法院举证责任配置并无不当。”<br> 前事不忘 后事之师。在总结的基础上加以概括,在概括的基础上加以提炼:<br> 一 关于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损失的争议,对于守约方而言,举证证明的重点在于预期利润的确定性及计算依据,在有鉴定条件的情形下应当申请鉴定;对于违约方而言,举证证明的重点在于守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守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br> 二 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br> (一)收益对比法。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得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方法又可分为平均收益对比法和同类收益对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时间段的收益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润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其可得利益损失。后者是指以同类合同、同时期内实际履行所取得的财产利益,同类企业在某个时期获得的平均利润,或以某项设备投入正常运行时所获得的财产利益等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br> (二)估算法。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难以准确地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权,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以合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br> 以上是笔者经过查阅,概括提炼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律规定、司法判例规则,在案件的上诉审中,笔者将尽全力为上诉人争得可得利益损失,使违约方为自己无故解约、践踏法律之举的不诚信行为,付出违法成本。<br><br>

损失

利益

违约方

可得

合同

违约

举证责任

应当

当事人

守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