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通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

阿雅

<h3>&nbsp; 5月11日上午,在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上,我局农保科起草的《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讨论通过。</h3><h3> 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是一个全国普遍存在的社会难题,我市一直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法。2019年1月31日,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下发,农保科以此为依据,开始着手起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意见。为了拟定一个客观全面、操作性强的实施意见,我科在对国家及省里相关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对当前工作进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期间多次召集各县区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农经局等相关部门举办座谈会,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并数次前往市自然资源局、农经局、财政局等单位学习取经,掌握了土地征收、土地承包、被征地社保费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通过反复征求省厅、县区及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数易其稿,历经数月,《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终于顺利出台。</h3><h3>&nbsp;&nbsp;&nbsp;&nbsp;该意见体现了“谁来保”、“保障谁”“怎么保”,对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进行了细化,特别是对失地比例、未承包到户土地的保障人数等设计了科学可行的计算公式,既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又尽可能避免了天价地的出现,较好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经前期部分县区试行,普遍认为该意见从资金筹集、补贴名单和金额的确认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使县区在具体操作中有据可依,对我市的征地社保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h3><h3> 该意见的通过,解决了我市多年以来的征地社保难题,标志着我市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了制度上的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了质的飞跃,能够有效促进我市建设项目用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从此,被征地农民社保工作在我市进入了全面的实施阶段。</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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