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练兵 线上学法---当场盘问人身安全检查篇

西咸法制

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10条、第11条,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35条第2款、第36条第4项、第39条规定。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br> (一)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在警戒人员的掩护下进行检查,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br> (二)对女性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可能危及检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情况特别紧急的除外。<br> (三)对拒绝接受检查的,可以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对体内可能藏有可疑物品而现场没有检查设备的,以及其他不适合当场检查的,可以带至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进行检查。<br> (四)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应当检查有无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等危险品,如有,应当当场扣押,依法办理扣押手续。对可能携带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等危险品的可疑人员,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约束后进行检查。<br> (五)责令被检查人张开双手,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扶车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身后并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之间,一只手抵住其后背施加压力,另一只手迅速从上到下、从头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完成一侧后再检查另一侧,特别注意头发内部、衣领、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等可能藏匿凶器或者武器的部位。如果被检查人危险性较大,站立检查没有把握的,可以命令被检查人双膝跪地,将一只脚重叠在另一只脚上,双手十指交叉抱头。检查时,先用一只脚踩住其上方脚底,一只脚抓紧其手指并向后施加压力,然后用一只手进行检查。<br> (六)必要时,穿戴防护用具或者使用工具进行检查,谨防因接触注射针筒、刀片等物品而感染疾病或者受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命令被检查人将其衣服口袋翻出、解下腰带、脱掉鞋袜接受检查。<br>  (七)人身安全检查应当彻底,防止遗漏危险物品。<br>  (八)检查过程中应当注意被检查人的一举一动,避免将佩带枪支一侧靠近被检查人。<br>  (九)当被检查人有异常举动时,应当立即发出警告,命令其停止动作并做好自身防范。可以依法视情使用警棍、催泪喷雾器、武器等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要求其他民警协助。<br>  (十)不得采取侮辱人格、有伤风化的方式进行检查。

检查

第条

安全检查

应当

人身

进行

一只

凶器

公安机关

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