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行政区划:
主要将全国分为六大区域:关东(东北)、塞北(西北)、华北、华中、华南、西部。
主要包括33省、12院辖市、2个地方,1个特别行政区一共48个省级行政区域。
华中: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汉口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
华南:广州市、福建省、台湾省、广东省、广西省、云南省、贵州省、海南特别行政区。
华北:天津市、北平市、西安市、青岛市、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山西省、蒙古地方。
西北(塞北):甘肃省、宁夏省、热河省、察哈尔省、绥远省。
关东(东北):沈阳市、大连市、哈尔滨市、辽宁省、安东省、辽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龙江省、嫩江省、兴安省。
西部:西康省、青海省、新疆省、西藏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