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在总结近年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统筹资金使用、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针对企业和银行反映较为普遍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制约跨境资金池积极作用发挥的政策进行了突破。<br> 为积极推进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新政策实施落地,我分局狠抓落实,第一时间组织对辖内38家有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已开展和拟申请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跨国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经办等约160人进行培训,推进新政策扎根银企,并利用政策宣讲会等机会做好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政策宣传和解答,提升政策传导效果,服务地方实体经济。<br> 近日,我分局又针对辖内银行和企业关心的主要问题,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外汇管理法规的条款进行重新梳理,旨在突出重点,温馨提醒,更好地帮助银行、企业理解和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font color="#333333"> <b>一、主要改革内容</b></font><br> 1、引入宏观审慎管理<br> 跨境资金池项下外债和境外放款均按照宏观审慎原则进行管理,外债额度提高至境内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的2倍。<br> 2、简化登记管理<br> 取消之前至外汇局逐笔登记要求和后续手工报表报送要求,改为在备案时为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实行“一次性”登记。<br> 3、实施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br> 允许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br> 4、优化账户管理<br> 明确国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且无开户数量限制;取消国际资金主账户,确有需要可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br> 5、提升银企合作灵活性<br> 取消跨境资金池业务合作银行不超过3家的限制,赋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权。 <b>二、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b><br>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br>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br>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br> (四)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自贸区内企业可调整为5000万美元) :<br> (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br> (六)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br>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b>三、哪些银行可以参与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业务?</b><br> (一)具备同际结算能力且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br> (二)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含)以上:<br> 注意:合作银行考核等次下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办理原有相关业务,不可再办理新业务。<br>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它审慎监管条件。 <b>四、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需要向外汇局备案么?</b><br> 需要。跨国公司应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向所属外汇分局、管理部备案。 <b>五、业务备案主要包括哪些专项内容?</b><br> 1.外债额度集中管理。<br> 2.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br> 3.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b>六、外债集中额度为多少?</b><br>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Σ主办企业及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br>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 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 1。<br> 国内资金主账户涉及外债资金收付的,资金净融入金额(即外债余额)不得超过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 <b>七、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多少?</b><br>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Σ主办企业及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境外放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br>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 0.3,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 1。<br> 国内资金主账户涉及境外放款资金收付的 ,资金净融出金额 (即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b>八、什么是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b><br>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br>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br> 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b>九、 国内资金主账户收入范围如下:</b><br> 1.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外直接获得的经常项目收入; <br> 2.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入; <br> 3.集中额度内从境外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br>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所得资金、购汇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资金); <br> 5.存款本息; <br> 6.同一主办企业其它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br> 7.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br> 除另有规定外,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等除外) 。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div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color: inherit;"> </span><b style="color: inherit;">十、国内资金主账户支出范围有哪些?</b></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color: inherit;"> 1.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外的经常项目支出; </span></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color: inherit;"> 2.向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 </span></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color: inherit;"> 3.集中额度内向境外融出的境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 </span></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color: inherit;"> 4.结汇; </span></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color: inherit;"> 5.存款划出; </span></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color: inherit;"> 6.交纳存款准备金; </span></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color: inherit;"> 7.同一主办企业其它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span></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color: inherit;"> 8.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span></div></h3> 新政策实施以来,我分局已对11家跨国公司进行备案,核定集中外债额度70.43亿美元,境外放款额度11.67亿美元,跨国公司可集中调拨的外债、境外放款额度大幅提高,有力推动了厦门市总部经济发展,促进辖内贸易投资便利化。下一步,我分局将进一步推进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健康有序开展,切实将政策红利落到实处,提高外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