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刚律师以案释法——临淄区村居法律顾问疫情期间法律宣传在行动(五)

张洪刚律师

<h3>山东省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罪”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宣判: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br></h3> <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 本案中邓某某主体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客观方面具有殴打人民警察的违法行为,属于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妨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扰乱公共秩序。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构成“妨害公务罪”。</h3><h3> 依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h3><h3> </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 <h3></h3><h3> 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br></h3><h3></h3>

妨害

人民警察

依法

第一款

公务

职务

执行

暴力

依照

阻碍